性侵犯並不是壹個特殊的法律術語。顧名思義,性侵是對受害人造成性傷害的行為。所以,性侵未成年人也不是壹個法律術語。2013,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關於性侵未成年人的意見》),該文件第1條規定:“本意見所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嫖宿幼女罪。” 2015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與幼女發生性關系者將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所以,如果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現在可以涉及的罪名有9個。當然,性侵未成年人可能不構成犯罪,所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會給予行政處罰。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強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然而,實際上,我們並不確定這個14歲的孩子。由於生活條件的改善,很多幼女看起來不像不滿14周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辯稱不知道對方不滿14周歲,從而逃避較重的處罰。針對這種情況,《關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見》對“明知”進行了詳細的解釋。第19條“明知或者應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與12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就推定為知情。但是,如果妳與12-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就不推定妳知道,還要結合她的身體發育和衣著來推定妳知道。
關於猥褻兒童罪,南京猥褻女童事件出來後,網上有觀點認為,猥褻8歲以上未成年女童,屬於自訴案件,原則上不應忽視。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猥褻兒童是公訴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只有三種類型。第壹類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四種: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侵占罪第二種是人民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種輕微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輕刑的案件,而猥褻兒童案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顯然不是。第三種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篇文章更與南京猥褻女童案不符。案發第二天,嫌疑人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