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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1 .人民法院對已經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2.開庭審理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庭審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4.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5.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二、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1.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2.經審判長許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3.法官可以審問被告。4.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5.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6.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7.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9.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10.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11.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3.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1.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2.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3.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4.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5.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6.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7.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8.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四、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1.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判決公開宣布。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4.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6、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並因此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7.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8.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9、法庭審理的壹切活動,均應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字。10.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11.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五、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1.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至七人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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