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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什麽?這是什麽?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1)環境標準體系

環境標準體系是環境管理的基本體系。因為保護和治理環境,需要對環境質量、汙染物排放和監測方法做出統壹的規定,環境標準是為了防治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身健康,規定需要統壹的各種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的數值。環境標準體系是關於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制定和實施的體系。

根據1999《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環境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環保總局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和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只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地方標準在其頒布的地區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護自然環境、人類健康和社會財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的限制性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或稱控制標準)是為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向環境或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排放汙染物的限制性規定。

在資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種標準,比如草原載畜量標準,漁業方面的捕撈標準,各種節水標準。

(2)環境監測和報告系統

環境監測是運用化學、物理、生物、醫學等方法,調查和確定環境中汙染物的性質、數量、影響範圍和後果的活動。它是環境管理的基礎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定期監測環境中的各種元素,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監控各單位汙染物排放情況;為環境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信息。環境監測實行環境質量日報、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制度。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每年6月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此外,在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方面也實行監測制度,如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濕地水禽監測、草地生產和生態監測等。

(3)環境資源規劃體系

環境資源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對壹定時期內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總體安排。環境資源規劃制度是關於此類規劃的編制、內容和實施的法律規定。制定環境資源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嚴格實施,是實現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管理措施,意義重大。《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還頒布了《環境保護規劃管理辦法》。各種自然資源法也規定了規劃、其編制、批準和實施。比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法規定,國家制定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和區域制定規劃,等等。

(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和汙染單位對環境保護的責任的行政管理制度。責任人為地方各級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領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上級* * *確定環保目標,通過與下級* * *及相關部門、企業簽訂責任書,層層分解環保責任,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落實環保任務。其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關於地方各級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產生汙染的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的規定。近年來,這壹制度得到進壹步加強,強調黨政壹把手負總責,加強考核和獎懲,並將環境質量作為政績考核和幹部任用的重要內容。

此外,中國還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制度。考核對象為城市* * *,根據具體指標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情況進行考核,以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

(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這是壹個預防性系統,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不利的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是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的。這壹制度被引入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並在後來的所有環境保護法中有所規定。2002年1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壹步發展了這壹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法律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畜牧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分別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微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對相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6)“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壹項制度,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是防止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壹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本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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