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第三條建築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符合合同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人防、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供保障。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水平;鼓勵金融和保險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險。第二章質量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1)采購的建築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並有出廠質量證明書。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證書,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
(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按照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用於施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抽樣檢測和現場檢測;
(4)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時,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後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按照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第八條勘察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並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壹)按照國家關於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編制真實、準確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並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詳細說明已編制的工程勘察文件;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對調查引起的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五)參與處理工程建設中與勘察有關的其他問題。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設計,並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壹)按照國家關於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編制工程設計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並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編制的工程設計文件進行詳細說明;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對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解決方案;
(五)對新材料、新技術的設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派設計代表到施工現場;
(六)參與處理工程建設中與設計有關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