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
為進壹步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防範風險,促進信托投資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監管,督促信托投資公司以防範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防範風險和健康發展的關系,依法合規經營。信托投資公司要認真研究和落實宏觀調控政策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體系,未雨綢繆,防範風險。凡屬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和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向上述行業投融資。信托財產用於熱點行業投融資的,要向委托人明確國家政策,披露專項信息,嚴格落實各項風險管理措施。
各銀監局要切實做好“窗口指導”,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提示和風險提示,檢查風險管理措施;風險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期改進;對拒不改進或限期未改進的,立即暫停相關業務。要以風險防範為中心。檢查審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和五級分類準確性,努力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
第二,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機構監管。根據屬地監管原則,信托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應檢查信托投資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有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托業務。信托投資公司在其註冊地以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應依法予以取締,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如在註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立即通知信托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並配合註冊地銀監局進行查處。
三。加強信托業務監管,跟蹤信托合同的執行和履行情況,持續監管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時,必須勤勉盡責,嚴格實行分賬管理;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信托當事人或合同約定的人進行充分披露。未經相關委托人同意,不同信托賬戶下的信托財產不得相互交易。
各銀監局應督促信托投資公司每月逐筆報告集合信托業務風險狀況;要重點監管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公開營銷、辦理附加協議、保底條款、虛假代理業務、挪用和擅自改變信托資金用途等情況;要通過走訪、信函等形式,重點向委托人了解信托業務的合規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在《產權信托管理辦法》頒布之前,加強對產權信托的監管。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方式募集資金的業務,按照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
四、進壹步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管,建立健全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估制度。截至接到本通知之日,對於所有新設立的由信托投資公司確定管理方式的證券投資類集合信托計劃,1個集合信托計劃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資產凈值的10%;由信托投資公司確定管理模式的單獨管理的資金信托,1資金信托持有的1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由同壹信托投資公司管理的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所有證券投資信托,持有65,438+0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該公司發行證券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65,438+00%。
各銀監局要對信托投資公司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清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要立即糾正;在清查中,要特別關註信托投資公司是否管理盡職,是否親自處理信托事務。要通過信托投資公司控制或關聯的證券公司,認真核查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對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投資評估等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進並持續監控。
五、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加強對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根據屬地監管原則,信托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負責對轄內信托投資公司的場外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並負責監控場外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風險狀況。信托投資公司未對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別核算,在辦理信托或代理業務時承諾本金或利息不損失,未按信托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財產,疏於風險管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有財產損失較大的,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停止異地歸集資金信托業務;情節嚴重、風險較大的,可以進壹步暫停異地單獨和集合管理的資金信托業務。在違規行為未得到糾正、風險狀況未得到有效改善、相關機構和責任人未得到處理之前,不得恢復被暫停的業務資格。
六、采取堅決措施,嚴格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完善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資公司辦理信托業務,不得將信托資金拆借給自己或其關聯方,不得將信托資金投資於自己或其關聯方發行的證券,不得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但信托文件有規定並向委托人特別披露的除外。
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固有財產項下業務時,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信托投資公司對同壹借款人及其關聯方(集團客戶)的授信和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同壹關聯方的授信和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信托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65,438+00%;信托投資公司對所有關聯方的授信和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信托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信托財產、固有財產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充分披露。信托投資公司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抽逃出資,損害信托公司、客戶和受益人利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應立即嚴格檢查信托投資公司的關聯交易。已超過上述比例,但不得發生新的關聯交易的除外。對於超出的部分,要制定計劃,限期清理壓縮。對違規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嚴厲處罰。
七、對重新註冊審查事項實行持續跟蹤檢查。如在重新註冊時發現弄虛作假,將嚴肅追究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或建議追究相關考官的責任。對於重新註冊前的原業務,要嚴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月度監測、年度考核”的原則,對原有業務清理計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嚴禁新增違法負債。資本不足或者準備不足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限期補充。對重新登記後長期使用超過規定比例的非法債務業務、投資、擔保、拆借和使用借入資金的,要限期糾正,並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逾期不改正的,應當采取果斷措施限制或者暫停其部分業務。
八、進壹步加強對擬重新註冊公司的監管。在重新登記完成前,除資產和原有負債外,不得開展新的業務。在擬轉型信托投資公司轉型完成前,銀監局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禁止其開展任何新業務,並督促其按計劃完成轉型。如果無法實現轉型,就要及時研究,采取進壹步的市場退出方案。對仍在停業整頓的,要督促負責整改的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後續市場退出工作。各地監管部門要按照《銀行業監管法》的要求,明確監管責任,做好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禁止從事收集資產、償還負債以外的經營活動。
九、督促信托投資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聘請合格的獨立董事,增強內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有效防止信托投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幹預經營、損害風險管理。已經發生的,必須堅決按照銀行監管法處理。對長期不健康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要堅決停止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
十、加強和改進對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的監管。各銀監局應依法與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了解公司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在註冊地長期不履行職責的,責令其立即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建議公司限期更換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空缺的,應當限期選聘符合條件的人員。逾期未選聘合格人員的,暫停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對業務不熟悉、不能清晰把握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不具備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監督和警示;如果期限不符合要求,應建議公司立即更換。對不接受或故意回避監管談話、對監管談話敷衍塞責、不認真負責地回答監管部門詢問,甚至隱瞞、提供虛假信息的高管人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予以處罰,並及時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違規且不執行監管意見的信托投資公司。除了依法及時處罰外,還應在壹定期限內限制或取消相關高管的權力,直至終身任職資格。有不良記錄或者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處罰的,不得擔任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十壹、各銀監局要統壹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作風到位、監管到位。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籌備登記、實施重組、未完成市場退出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重點是業務風險的監管。要明確各種重大風險,做好監管預案,多做工作,穩妥處理。要不斷完善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確保監管政令暢通。對不認真落實審慎監管要求、失職瀆職的,要及時嚴肅處理。各銀監局要註意深入實際,總結經驗,做好工作,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參考網址:/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基本公共衛生宣傳總結1
為廣泛宣傳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讓更多居民了解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內容和免費政策,積極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7月27日上午,萊州市衛計局和塗山衛生院聯合開展了以“基本公共衛生,我為您健康服務”為主題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活動。
宣傳活動現場,工作人員通過免費義診、健康咨詢、現場宣傳、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