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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產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4號

《信息技術產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10月28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淮

65438+2023年10月3日

信息技術產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為規範信息技術產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保障信息化條件下語言生活的和諧健康發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出版、發行和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信息處理和內容編輯的信息技術產品,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信息技術產品主要包括:

(壹)基礎軟件,包括字體、輸入系統、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辦公套件等。;

(2)智能語言處理軟件,包括語音合成、語音轉寫、機器翻譯、智能寫作、智能校對、自動問答等功能軟件;

(3)數字和網絡出版物。

第三條信息技術產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樹立中華民族認同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公序良俗。

信息技術產品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語言文字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民族信息技術產品的使用提供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地方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會同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技術產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基礎軟件應當符合信息技術編碼字符集等標準。漢字字體應符合漢字字體規範。漢字輸入系統應當按照漢語拼音方案、普通話發音、漢字筆畫和部件的標準進行設計,並具有壹定的規範用法提示功能。

第六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數字和網絡出版物中的使用,應當符合漢語拼音、普通話語音、規範漢字、現代漢字字形、標點符號和數字用法的標準。需要使用漢語方言、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

教科書、現代漢語工具書、數字圖書和網絡出版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語言文字整理、檢索、註音、釋義、用例及相關知識解讀等方面也應當執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語言文字規範。當需要靈活性時,應以適當的方式反映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智能語言處理軟件及其系統集成產品應當符合漢語拼音、普通話語音、規範漢字、現代漢語詞形、標點符號和數字用法等語言規範標準和現代漢語語法規律,不斷優化語言處理功能,不斷提高輸出結果的標準化水平。

第八辦公套件、智能校對軟件等。應根據需要為用戶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壹)規範漢字文本中使用的繁體字和異體字;

(二)錯別字、錯別字符號;

(3)現代漢語異形詞的非推薦詞形;

(四)其他可能影響語言文字規範使用的情形。

第九條嵌入語音合成、語音轉錄、機器翻譯、智能寫作、自動問答等語言文字智能處理功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設置信息反饋功能,及時接受用戶對語言文字不規範情況的反饋,並根據反饋信息進壹步優化功能,不斷提高語言文字智能處理結果的標準化水平。

第十條面向殘疾人和老年人的信息技術產品,應當具備語言信息無障礙功能。面向兒童的信息技術產品應符合兒童的身心特點和語言學習規律。

第十壹條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信息技術產品質量檢測時,可以授權第三方機構對相關產品進行符合性檢測。

鼓勵相關檢測認證機構為社會提供面向信息技術產品的語言標準和標準符合性檢測服務。

第十二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現代漢語工具書和網絡出版物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語言文字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教科書和現代漢語工具書以外的其他數字化和網絡出版物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向同級主管部門通報,並向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為推進語言文字智能處理軟件研發、提高現代漢語工具書數字化和網絡出版物編纂質量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制定、修訂和主動公開語言文字標準,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相關規範和標準的研究、制定、修訂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對在信息技術產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和服務以及相關技術研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處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礎軟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督促軟件生產企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現代漢語工具書和網絡出版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由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出版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其他數字和網絡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同級主管部門督促出版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產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和研究,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教育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信息技術產品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提供咨詢服務、執法協助等支持。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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