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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政府組織、屬地管理、業主自治、專業服務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加強舊住宅區改造,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對配套設施不全、不具備物業服務條件的物業區域進行綜合治理,逐步實現住宅區物業管理全覆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民政、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服務的關系,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物業服務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限時回復實名投訴舉報,並為實名投訴人保密。第八條物業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集,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提供者、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有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以下主要問題:

(壹)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選舉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三)物業服務提供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存在問題的;

(四)物業服務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服務糾紛。第九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實際占有房屋,但未依法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物業服務中享有所有權人的權利,承擔所有權人的義務。第十壹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受益權;

(九)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六)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七)配合物業服務提供者實施物業管理;

(八)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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