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相鄰權利人”的字面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如何解釋該條中的“不動產相鄰權利人”?“不動產相鄰權利人”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人和不動產用益物權人,這壹點沒有爭議。但問題是不動產承租人是否屬於“不動產相鄰權利人”?從字面解釋,“不動產相鄰權利人”包括不動產承租人。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法院判決支持不動產承租人依據相鄰關系條款主張相應的權益。
2.相鄰用水和排水關系中“水”的字面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文中“水”的含義需要科學解釋。第壹,相鄰用水關系中的“水”,包括地下水,得到裁判的支持。第二,空調制冷形成的水屬於排水中的“水”。在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8)民初遼0102第9862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空調時,外機漏水,導致原告房屋東側陽臺外窗臺和西側房間外窗臺積水,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第三,汙水有時屬於排水中的“水”。在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雲03人民法院第1731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家豬排汙水適用相鄰關系的規定。
3.“修樓”的字面解釋
《民法》第292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和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道,必須使用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應提供必要的便利。”如何理解這篇文章中的“修樓”?從字面解釋,加電梯屬於“修樓”的壹種類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民初字第102號133支持這壹解釋。
4.相鄰保險關系中“平等”的字面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挖坑取土、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從字面解釋來看,本文中的“如”字屬於不完全列表。從司法判決來看,“等等。”包括但不限於攜帶竹木過境、裝修房屋、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這壹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於這些“平等”的情況。當然,也有法院適用了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此類糾紛。
二、《民法典》相鄰關系條款體系解讀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系統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從字面解釋,“有利生產”先於“方便生活”。《民法典》第二條規定:“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該條將“人身關系”置於“財產關系”之前。因此,壹些司法判決以《民法典》第二條作為系統解釋的依據,主張將“便利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便捷生活”是民生問題,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新時代給予壹定的傾斜保護是合理的。
2.“采光”的系統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照明”可分為廣義和狹義。《民法通則》第83條只有“采光”沒有“日照”。本文中的“采光”是廣義的,包括“日照”。《民法典》第293條將“采光”與“陽光”並列。“采光”是指狹義的采光,僅指獲得壹個光源,建築不能太暗,而“陽光”是指陽光直射到建築上。從“日照”解釋“采光”,是壹種系統的解釋。
第三,解釋了民法典中相鄰關系條款的目的。
1.解讀“不違反國家規定”的目的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該條將“違反國家規定”作為遺棄與排放有毒物質相鄰關系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兩個問題。第壹,不違反國家規定,就沒有民事責任嗎?二、沒有國家規定,怎麽處理?從字面解釋來看,《民法典》第294條完全排除了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汙染物構成侵害相鄰關系的可能性。這過度限制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有必要采用目的論解釋,即使不違反國家規定,有時仍可適用該規定,或者適用無過錯侵權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28號指導性案例中,沒有光汙染的標準,被告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但被告壹直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和宣傳資料,其產生的強光明顯超過普通人的承受範圍,法院排除妨礙。沒有“國家規定”,套用老百姓認可的標準,也是目的解釋。
2、"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目的解釋。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不違反國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情況下,有時仍可適用本條規定,需要進行目的解釋。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民中第700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的行為並未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但法院認為原告的土地使用在先,被告的土地使用在後,基於既得權利不可侵犯的原則,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壹定的房屋折舊損失。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魯瑉在終字第9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不能免除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四,民法典相鄰條款的歷史解讀
《民法》第296條規定:“物業所有人因用水、排水、交通、管道鋪設等使用相鄰物業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物業所有人造成損害。”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如何處理?本文不清楚相關內容。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相比,刪除了後壹句“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從歷史的解讀來看,損害的後果不壹定能得到補償。這是對法律文本形成過程的尊重。
如何處理損壞?司法實踐中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不予賠償。理由是對方有義務容忍正常行使權利所造成的損害。第二,需要補償。雖然是在正常行使權利,但造成的損害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範圍,應該得到適當的賠償。第三,需要補償。如果是非正常行使權利,存在過錯甚至惡意,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