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屆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經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部署,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進行監督。第二章選舉組織和職責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換屆選舉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八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選舉工作,制定選舉工作計劃;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總結和推廣選舉工作經驗;
(五)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並提交有關選舉工作材料;
(六)受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並進行調查處理;
(七)指導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期由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確定。第十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九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代表性。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選舉產生,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的指導下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推選壹名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第十壹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選舉宣傳和動員,回答選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二)制定選舉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五)組織選民依法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宣布選舉時間、地點和程序;
(七)選舉計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組織投票,宣布選舉結果,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八)總結和報告選舉工作,組織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九)受理選民的意見和投訴;
(十)負責辦理與選舉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按照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確定的日期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拖延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依法舉行換屆選舉。第十三條省、市、州、縣(市、區)、鄉(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經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財政列支。第三章選民登記第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十五條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壹般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未出具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經居住地所在村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進行選民登記。村民不得在兩個以上村重復登記。
不能表達意誌的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智力殘疾人員,經確認後不列入選民名單。
選民年齡的計算截止日期為選舉日,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戶口簿記載的日期以無身份證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