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條解釋是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法定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部分特定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在六種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理解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時,應註意以下兩個方面:壹是該條禁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禁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該條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符合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受到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和職業病患者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非常需要國家的關懷和法律的保護。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予其法律保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未進行離港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值得壹提的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壹般不允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工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引起的事故。無論職業病還是工傷,都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安全制度或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有關。壹旦發生職業病或工傷,用人單位作為就業的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壹旦發生職業病或工傷,可能導致勞動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此時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會給勞動者的醫療和生活帶來困難。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的鑒定需要由專門的醫療機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工傷保險條例》列舉了工傷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患有職業病的;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被視為工傷的情況。
根據2002年勞動部《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發[2002]8號),本標準將在《職工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1996)中,同時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者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的喪失、嚴重缺損、畸形或者嚴重損害,導致受損組織器官或者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者嚴重功能障礙。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體大部分組織器官因損傷或疾病而缺失、明顯變形或受損,造成受損組織器官中度以上功能障礙。根據《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傷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傷殘評定標準分為10級,達到傷殘評定標準1至4級者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到6級意味著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到10為三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休息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壹般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具體醫療期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有幾類標準: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六個月,工作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九個月,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十二個月,工作十五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十八個月,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個月。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發現患有不治之癥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的,退出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歷來重視保護女職工的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女性懷孕的時期。分娩是指婦女分娩的時期,產假壹般為90天。母乳餵養是指從嬰兒出生到壹歲這段時間。根據該條規定,只要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考慮到老員工對企業貢獻大,再就業能力低,政府和社會更加關註這壹弱勢群體,因此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員工的保護,包括規定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慮到部分法律、行政法規也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為了便於與後來頒布的法律銜接,本條還規定了壹個兜底條款,有利於保護勞動者。
喪失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