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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進口有什麽規定?有哪些食物不能進口?

可以參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令號總局的144)。

第二章食品進口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進行追溯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國內外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的結果以及前款規定的評估和評審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八條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相關食品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

首次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登記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代理商應按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登記備案名單應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方可進口。

第十壹條進口可能發生動植物疫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應當在指定口岸實施。指定口岸的條件和名單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下列材料,接受檢驗:

(a)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和其他必要文件;

(2)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及其他規定要求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的樣本和譯文;

(五)首次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附具的其他證明或者文件。

申請報檢時,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件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等內容逐壹申報進口食品。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報檢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報檢。

第十四條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質量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包括格式編排檢驗和標簽標註內容的符合性檢驗。

進口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強調獲獎、認證、產地等內容,或者強調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證書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明,準予銷售和使用。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書應逐項列明貨物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量/重量、生產日期(批號)。無品牌、無規格的,應標明“無”。

進口食品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不合格證明。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簽發退運通知書,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他不合格項目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復檢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口食品的進口商進行備案。進口商應提前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準確完整的進口商備案申請表;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

(3)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銷售的食品種類和存放地點;

(六)2年內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和數量);

(七)自行檢驗的,應當提供自行檢驗單位的註冊證書復印件並提交原件。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後,準予備案。

第二十條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數量、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采購商的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壹條國家質檢總局實行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進口食品安全年度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進口食品風險監測,並報告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調整相關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於加工復出口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出口國(地區)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或者貿易合同的要求實施檢驗。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境內進口商、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列入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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