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字符節,撫州臨川(今江西)人。仁宗朝進士。賈□三年(1058)任法官期間,為挽救當時“積貧積弱”的政治經濟危機,上書仁宗數千字,提出變法主張。
宗申從熙寧三年(1070)至熙寧九年兩度出任宰相,積極推行青苗、均損、易市、免役、多駐軍、護甲等新法,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王安石變法”。因此,列寧曾稱他為“20世紀中國的改革家”。
變法失敗後,退居江寧(今南京)。元豐二年(1079),又拜左仆,封荊公。這個世界叫做龔景。很多書都散了。今有《臨川先生文集》、《周官新義》(系列)。其法律思想的實質是德、禮、刑、政的結合,同時強調德是基礎,刑是目的,大體遵循儒家道統,力促改變與時代發展不合時宜的舊制度,要求移風易俗,要求立法。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吝其財”、“制其禮”、“伐其法”之德,禮法結合。他認為社會上的不雅和違法行為主要是因為經濟原因。為此,統治者首先要讓人民有錢。但是,人“富”了之後,如果不被“禮”所約束,不被“法”所約束,仍然會出現“奢靡無所不用其極”的現象。因此,統治者還必須用“禮樂”來教導人民“道”和“禮”,用刑法來對待他們,要求他們守禮守法。這就是所謂的“仁德”、“仁察”、“仁罰”的結合。但是,這並不是建立在“罪犯名字拼寫”的基礎上。“刑名之咒”不過是官事,不是主道。只有當統治者用他的“真誠”“精神上的運氣和智謀使人們自然地遠離罪惡”才是主要的途徑。因為人們守法,不僅僅靠“禁嚴”和“監督”。政治與大小無關。統治者只要用道德和智謀“教育”人民,人民就壹定會“降服”,從而消滅獄訟。於是他說:“不先教道家,不能罰其不帥。”他認為法是“德”與“禮”的保障:“不帥教,則待之以擺脫遠處終身輕視之法”,“不從禮,則待之以流殺”;也不可能在沒有法律強制的情況下處理那些傳授美德和禮貌但仍然不屈服於它們的人。這就是他的德、禮、法必須並用,不能“專”於壹個的原因。這些道理並沒有脫離封建儒家“道德支配刑罰”、“先教後刑”的正統觀念。在他看來,法律從來都是統治者根據時局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的:“商之夏法更重,商之周法更重,皆因民。”當時的宋朝“財源日益貧乏”,“風俗日衰”,是因為“法度無知”,“先王之治”。所以他主張變法,“以變應萬變”。但所謂法律的“先王之治”,並不是照搬舊制度,而是“依法之意而行”,“因人情之苦而改世惡法”,制定良法取而代之。他說:“如果世界上建立了良法,那麽世界就會治理;在壹個國家建立良好的法律,那麽壹個國家就會治理”。只有建立良好的法律,我們才能實現富裕強兵的目標。在此基礎上,除了制定和實施新的法律如青苗,失去壹切等。,在刑事立法方面,他認為當時只註重“薄事細處,不急治者,法所禁止”,而對於壹些法律緊急的罪行,則不能處罰。比如,對官員的腐敗進行了嚴厲的懲處,但沒有規定造成官員腐敗的“奢靡之風”。在審判程序上,他強調法院要對全國的司法活動有統壹的監督和管理。他認為,當時司法部門辦案的隨意性不利於加強法制建設,應該改變。他說:“有了罪,就要守法。”原因嚴重的,就判。如果有壹個管理者不得不放棄法律去討罪,法律就會混亂,人們就會束手無策。“為了嚴格掌握疑案的最終管轄權和類推適用權,他提出了逐級審查的思想,最後由宰相、副宰相介入中央司法機關的審理,直至皇帝裁定:“某公司如使用不當的犯罪名稱,即行審判,判決正確;如果大理國的刑審、刑名使用不當,由差官決定;如果討論不合適,就是中書要自己打,看主人。“他駁斥那些反對這壹措施的人,說這關系到國家的制度和法制的實施。”語文書不能以懲名正言順有道理嗎?”這些論點有力地支持了他的政治改革和革新活動。《大明章程》和《建才》的“法治”和“人治”統壹觀,既重視法制,也重視“民”,即統治者在立法和執法中的作用。在他看來,是否有足夠的、稱職的“人才”來實施“法治”,是實施政治改革的前提。他說,當時皇帝想“改變事物,改變世界”,為什麽做不到?就是因為“人才荒”。所以他主張在立法度之前,“先要用天下之材。“壹方面,離不開人才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興利除弊,沒有各方面的智慧,就做不成天下的壹切。“反過來說,有良法,無良官。也不可能:“守天下之法者亦官,惡官有法而不守”;掌權的不是壹個人,而是依靠法律來統治。從古至今,沒有壹個人能統治。”在此基礎上,他還提出了培養、選拔、任用、考核司法官員的具體方案:①在教學內容中列出“刑名之書數”,使“朝廷禮樂、刑事行政,壹切在於學”。(2)設立“法明科”,以法律法規、刑法典和越獄的義為考核內容。通過進士科目考試而被錄取的,必須再參加壹次“法律正義或審判”的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被任命官職。(3)對已經任命的人,盡量做到實事求是,不要只靠壹兩天考驗能力就進退維谷,“等久了再鑒定”,從而改變“今天在監獄裏服過刑的人沒有在監獄裏學過”的現象,使他們“足以為官,其官足以依法辦事”。總之,他認為“人”與“法”不僅相輔相成,而且不可偏廢;而且“人”比“法”更重要:“蓋夫為天下之大器,不大明而維護法度,不建才而保守,是不夠的”;有了“良法”和“忠臣良士”,才能保證法度的實施。
二、朱(1130 ~ 1200)
中國是南宋的思想家。性格陰暗,數字陰暗。惠州婺源(今江西)人。紹興十八年(1148)進士,居高宗、孝宗、光宗、寧宗四朝,死於慶元六年。嘉定二年(1209),他寫信示好,寫了訃告,找了個中醫,還給他頒發了墨寶館學士。李宗保慶三年(1227),贈太師,追詔護國公,改徽為護國公。
朱早年出入於佛教和道教。31歲時,程頤三傳弟子董力正式出師,投身儒學,成為繼程顥、程頤之後的儒學重要人物。到了二年(1175),朱、、陸九淵在江西上饒前山鵝湖寺相會,這是壹次著名的鵝湖相會,朱、陸之間的分歧更加明顯。在《白鹿原漢學》的基礎上,朱建立了白鹿洞書院,制定了“學規”,講學授徒,傳道授業。在潭州(今湖南長沙)恢復嶽麓書院,講學的主要目的是從管理不善中獲取知識,反對拜功修行,尊重。他繼承程朱,又獨立發展,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後來被稱為朱成理學。朱任地方官期間,主張抗金、愛民節稅、裁減勞動力、限制土地兼並和高利剝削,並實施了壹些改革措施,還參加了鎮壓農民起義的活動。受教育期間,朱涉獵或著述了經學、史學、文學、佛教、道教和自然科學,作品廣泛而豐富。
朱是理學大師,是中國封建儒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壹。他的學術思想,在中國元明清,壹直是封建統治階級的官方哲學,標誌著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更加完備。元清二年(1313),恢復科舉,下令以朱的《四書註》為考士,朱為考綱。朱元璋洪武二年(1369),朱等人在科舉考試中以“傳為宗”。薛竹成為鞏固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強大精神支柱。它強化了“三綱五常”,對後來封建社會的變革起到了壹定的阻礙作用。朱的學術思想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有重要影響。朱的主要哲學著作有《四書註》、《四書或題》、《太極圖解》、《通書解》、《明希解》、《周易本義》、《易經開悟》等。此外,還有《諸玉子類》,是他與弟子之間的問答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