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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出了問題怎麽辦?合理維權是關鍵,不要過度維權?

之前講過如何規避買車陷阱,也講過用車常見誤區。如果前面的雷區躲過了,還是很不幸的。作為車主應該怎麽做?當然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這裏必須提醒車主,壹定要合理維權。並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支持維權。今天“汽車專業網”的小編就用案例和妳聊聊維權。

案例1:

2017 17武漢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與雷先生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雷先生以312300元的價格購買壹輛瑪莎拉蒂轎車,雷先生支付貨款後將車開走。2018 65438+10月29日,雷先生去武漢車管所辦事時被拒,原因是車輛產品銘牌不符合要求。後來車企重新做了銘牌,還是不符合要求。2065438+2008年3月4日,汽車公司重新制作了銘牌(按車管所要求),並通知雷先生領取後辦理牌照。雷先生拒絕獲得新的銘牌,也從未辦理車輛的牌照登記手續。2065438+2008年3月8日,雷先生起訴該車公司,稱該車無法上牌,存在其他質量問題,該車公司存在銷售欺詐,要求退車,並索賠車價三倍。2018 165438+10月30日,雷先生持3月4日制作的銘牌在車管所完成註冊登記。

最終法院生效,判決汽車公司賠償雷先生壹段時間,從提車時起至制作新銘牌告知雷先生符合要求時止,扣除牌照申請期,計算為15900元。如不支持雷先生的其他請求,雷先生承擔訴訟費16289元,上訴費1439元。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壹直執著於歸還汽車。最終,在花費了16289元的訴訟費+65438元的訴訟費+律師費+近9個月無法用車的費用後,他只從汽車銷售公司拿到了65438元+05900元的賠償。從結果來看,車主明顯是賠了錢,但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等我把第二個案子做完再給妳分析。

案例二:

2018年4月9日,武漢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與閆先生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閆先生以1498000元的價格購買壹輛邁巴赫轎車。2065 438+08 04月3日,18閆先生購買的車輛到車管所辦理登記並托運回車公司停放時,車公司在下車過程中不慎將車尾硬幣大小的油漆刮掉。汽車公司告訴嚴先生實情,讓嚴先生去提車。閆先生拒絕提車,要求退車或換另壹輛全新的車或賠償25萬元。

幾經商討,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汽車公司對車漆進行修復,並賠償價值數萬元的維修費。

本案中,消費者壹開始堅持要求退車,但經過壹番協商談判,最終放棄了退車的要求。花了壹些律師咨詢費,他拿到了修好的車和價值幾萬元的維修賠償。雖然新車會讓車主心裏不舒服,但好在最後還是得到了壹些補償,算是小補償。

案例三:

2065438+2005年2月,常寧市消費者廖某與常寧市動力快運公司(天禧公司代理)簽訂購車合同,以13.1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壹輛長安福特新福克斯轎車。由於天璽公司是該型號汽車在衡陽的唯壹合法供應商,天璽公司向。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車美容時,美容技師發現車輛前保險杠有明顯的油漆修補痕跡,問廖某是否油漆過。廖感到非常驚訝。他剛買的新車是怎麽噴漆的?廖這才意識到,自己買了壹輛有質量缺陷的修車。出廠後,車因為有問題就修了。我向動力快報和天璽舉報,對方不予理睬。

經公開審理,2015年2月5日,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告天璽公司向消費者銷售事故車輛,有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天璽公司退還消費者6544。

這個案子的結果可謂是民不聊生。消費者用法律武器成功維權,同時違法商家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種以次充好的行為明顯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法院將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可見,消費者把握好消費維權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過度維權很可能讓自己得不償失,合理維權才能為自己贏得最大的利益。那麽,作為壹個不是法律從業者的普通消費者,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正當維權呢?

對此,汽車專業網在咨詢了相關律師後,也為大家總結了壹些經驗:購買有問題的車輛,壹定要維權。建議先了解《汽車三包規定》,即《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份文件明確了汽車消費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向哪個主體主張什麽權利。

以上面兩種情況提到的“還車”為例,對還車的要求比較高。“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壹,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1)產品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理兩次,且該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尚未消除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發動機、變速器更換2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壹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得重復計算;(3)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前/後輪軸和車體的相同主要部件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前/後輪軸和車身等主要部件由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上明確標明,其類型和範圍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所以消費者提出“我壹定要換車”是不合適的,也是基本不可能的。當然,具體情況可以參照汽車三包來分析。

同時也要仔細區分汽車公司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根據情況提出要求。案例壹,消費者認為汽車公司方面存在故意欺詐,要求退壹賠三有點過分。想知道自己的情況能得到什麽樣的賠償,可以參考以前的案例。以銷售欺詐為例,對於已售出的新車未告知、有保險理賠維修記錄的新車未告知、二手車故意未告知虛假車況等情形,法院可能予以支持。需要註意的是,主張汽車公司欺詐的消費者必須完成舉證責任(故意欺詐、欺詐行為、欺詐與消費之間的因果關系)。

上述兩起案件的糾紛,汽車公司是有責任的,但不是汽車公司故意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應該有合理的權利,不應該聲張。如果汽車公司同意“幫助解決相關問題,並另行給予適當補償”,是值得考慮和接受的。如果雙方差距實在太大無法達成壹致,可以引入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評估,雙方以鑒定意見作為參考進行協商。

總結:

法律不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也是為了保證廠家和經銷商的合法利益,否則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後會對市場造成不好的影響。就像第壹個案例中的車主,雖然銘牌有故障是經銷商的失職,但是車輛沒有質量問題。銘牌按照國家要求重新制作後,準備上牌。車主的過度維權並沒有贏得應有的利益,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汽車維權案例都支持退壹賠三的標準,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本文來自車家作者汽車之家,不代表汽車之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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