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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公司是壹家農業科技公司,經營範圍是農業技術推廣和種植銷售。應該如何納稅?新成立的公司!

農業企業的納稅情況。農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賬簿,記賬,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資料(按月網上報送)。(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二。印花稅相關政策法規: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村民委員會與農民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2.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3、農林作物、畜牧業和家畜保險合同均不貼花。其他如資金賬冊、業務賬冊、購銷合同等都要申報繳納。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稅收政策(財稅[2008]81)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自產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2.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4.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1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成員生產並初加工的農產品,視同農民自產自銷,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用房,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浙地稅發〔2009〕22號)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的企業所得,免征或減征所得稅。2.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經營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家畜水產養殖和疾病防治項目,免征營業稅。3 .農業龍頭企業、省級農業科技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水利建設專項基金。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流轉或承包(租賃)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農村產前、產中、產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鄉鎮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生產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等。5.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6.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和縣級以上政府確認的農業重點企業,以及以成員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7.在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汙水處理、保潔服務的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專項基金。8.對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或將土地承包(租賃)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取固定承包費(租金),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產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9.對因交通和城市建設征用農用地取得經濟補償的農民個人所得,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土地承包(租賃)給個人或公司進行農業生產的,收取固定承包費(租金),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產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9.對因交通和城市建設征用農用地取得經濟補償的農民個人所得,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納稅人應在認真學習和掌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經營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劃分和計算稅收業務和享受稅收優惠業務,並正確計算稅收優惠金額。享受企業所得稅申報優惠項目的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申報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定》規定的期限,及時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涉稅優惠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費)備案通知書》執行。申報減免稅(費)通知書送達前,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業已享受的減免稅,並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農林牧漁項目收入可以免征、減征: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企業(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除外)收入可以免征、減征。(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料、豆類、棉花、麻類、食糖、水果、堅果;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3.中草藥種植;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5.家畜和家禽的飼養;6.收集森林產品;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8.海洋捕魚。(2)下列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減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林牧漁項目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2008〕850號);《關於印發農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立案時限:次年3月底前,每年保留1個案件。提交資料:(1)上壹年度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二)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三)減免稅申請報告,說明減免稅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和金額;(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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