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黨要靠依規治黨,嚴明紀律。總書記指出:“組織紀律松弛,成了黨的壹大隱憂。如何在新形勢下加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問題。”他列舉的“七件事”和“五個事例”,就是組織紀律松弛的典型表現。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黨員中的壹些幹部,特別是黨員中的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把紀律當回事,以為只要不違法就沒事;壹些紀檢機關已經不自覺地退到了法律底線,壹般違紀不願意抓,不願意管,等到出了大問題才抓,才管。解決這些紀律松弛的問題,必須正確處理黨紀國法的關系,把紀律建設擺在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位置。
第壹,紀律嚴於法律。國家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民權利,這是以權利為基礎的;黨的紀律的目的是督促黨員履行義務,維護黨的集中統壹,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這是以義務為基礎的。黨紀與國法的出發點不同,決定了黨紀嚴於國法。普通公民只要不違法,法律也幫不了他;但是對於黨員來說,不違法不等於不違紀。“紀”比“法”嚴,要求黨員放棄普通公民享有的壹些權利,黨員不能做普通人能做的事。比如,黨員作為* * * *的生產者,要信仰* * * *的理想,就不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法律對普通公民操辦婚喪嫁娶沒有明確限制,但黨的紀律嚴格限制黨員幹部的類似行為。
第二,“紀律”先於“法律”。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黨員的行為底線;黨紀嚴於國法,決定了紀律的底線高於法律的底線。無數案例證明,黨員幹部違法首先是從違紀開始的。因此,各級黨委(領導小組)和紀檢機關對黨員幹部的審查首先應該是紀律審查,這樣才能把防線守在法律前面,讓黨員幹部尊重和遵守紀律。王岐山書記多次強調,紀委不是“公檢法”,而是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用紀律管住大多數,而不是只查處少數腐敗分子。這是事實。
第三,規矩和紀律同等重要。總書記強調:“紀律是成文的規矩,有些沒有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紀律和規矩也是剛性約束;好的傳統和工作慣例是不成文的規定。黨員幹部必須守紀律、守規矩。”這深刻闡述了紀律和規矩的關系。書面紀律主要是壹些黨內法規,包括黨章、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廉潔準則、紀律處分條例等。有很多規矩是沒有明確納入紀律的,尤其是壹些傳統和習慣。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們和書面紀律之間的區別和聯系。這個問題可以用大家熟悉的“三大紀律八項註意”來解釋:“三大紀律”是紀律,“八項註意”是規矩,但兩者都是解放軍的優良傳統和行為準則,是全軍統壹的紀律。因此,規則和紀律同等重要。
在所有黨的紀律和規矩中,首先是政治紀律和規矩,其核心是忠誠和服從。不聽組織招呼,不按組織要求辦事,是違反政治紀律的。在中央壹再要求的情況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就是不打招呼,頂風違紀,就是違反政治紀律。無論事情大小,都要認真處理。
第三,要把紀律挺在前面,必須把紀律立起來、嚴起來、落實到位。
總書記最近在浙江調研時強調:“從嚴治黨是永恒的話題。黨的管理不能放松,壹刻也不能放松。我們必須堅持標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嚴格按照紀律和法律的標準,把執法和紀律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用紀律管住絕大多數黨員幹部,才能真正把守紀律、講規矩的要求落到實處。
首先,我們必須落實兩個責任。總書記指出,不同程度存在管黨治黨失之於寬、失之於軟,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各級黨委要擔負起紀律建設的主體責任,切實擔負起紀律建設的重擔,不能當“店小二”;黨委書記作為第壹責任人,不僅要掛帥,還要出征。紀委要履行監督責任,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任務,保持依紀監督問責導向,與時俱進,加強黨的紀律審查,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紀律特色,體現紀律審查的政治性。
第二,動不動就要指責。堅持把紀律、規矩、制度作為衡量黨員幹部的標尺,用紀律規範黨內生活和黨組織、黨員的行為,真正使紀律成為不可逾越的底線。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發現違反紀律、規則和制度的,查處壹起,不能選擇性懲戒。堅持違紀腐敗查處壹起,“老虎”“蒼蠅”查處壹起,公職人員和村幹部查處壹起,在職和退休人員查處壹起。要防止寬嚴相濟的喪失,不能以約定俗成為借口任其發展,不要把大家的所作所為歸罪於大眾;我們不能認為我們不違法就沒事,但我們不調查違法行為。
第三,抓早抓小。減少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必須查處大案要案,形成強大震懾。但是紀律審查不是壹個簡單的案件。在堅決查處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問題的同時,也要發揚啄木鳥精神,發現苗頭立即管,發現線索及時跟蹤,反映問題及時提醒;更多運用警示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開展執紀工作,促進黨員幹部更好守住紀律底線,防止小問題被拖成大問題,最終演變為違法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