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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爭議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如何合法有效的解決工程款糾紛1,轉變觀念,以盈利為中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說明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是為了取得工程款,實現營利目的,因此承包人應當牢記營利目的,改變以往以工期和質量為管理中心的經營理念。當然,合格項目的竣工交付是盈利的前提。2.建立企業定額,掌握報價技巧。目前工程招標普遍實現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低價中標的策略。因此,承包商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吸收國外先進經驗,逐步建立適合自己的企業定額。如果繼續套用國家配額,就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最終會迷失方向。投標時,要充分預測設計變更可能引起的工程量增減的程度,采取相應的報價策略。3、明確設定固定價格的可調條件,實現工程量清單必須按固定價格報價。固定價格,也稱成交價格,包括單價成交和全價成交,兩者都在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內,價格不作調整。但是,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可能會增加。為了公平起見,承包人應明確規定超出固定價格風險範圍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如以材料價格的增減、工程量的增減或工期超過壹定限度為可調整條件。此外,承包商不應同意將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引起的價格增加作為讓步,否則不能要求追加工程款。4.明確規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款。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第二節通用條款明確約定各類建設資金的支付金額、支付期限、催收期限和計息起始期限;不使用的,參照協議。654.38+00萬元欠款,按壹天萬分之三計算利息,每年利息達到百萬元,確實是壹大筆錢,可以有效彌補承包人的損失。對利息支付標準和利息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17條、第18條。另外,滯納金和利息性質不同,欠款的滯納金可以另行約定。5.竣工後結算:充分利用“後期驗收”條款。竣工後,承包人提交結算資料,發包人拖延或根本不回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承包人要求法院根據送審資料判決工程款,但發包人又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制作的,應以評估價為準,雙方矛盾針鋒相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回復的,視為認可,這無疑給了承包人壹把榮譽之劍,可以有效遏制部分發包人拖延竣工決算以達到拖延工程款的目的。為了充分利用,承包商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答復的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後果——逾期答復視為認可。提起訴訟時,法院可以根據提交的價格決定工程款。6.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合格並按期完成是完全獲得工程款的前提。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第3條、第10條,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違背了發包人的承包宗旨,有權拒絕接收和支付工程款,所以承包人必須按照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否則就意味著徒勞無功,損失慘重。延誤施工,逾期完工,承包人要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所以要加緊施工,保證工期。7.及時做好簽證是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同意按照合同約定或施工慣例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調整費用、賠償損失後達成的協議。有了簽證,可以要求發包人增加工程款,延長工期,承包人必須高度重視。應認證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圖紙延期、開工延期、工期延期、價格調整、工程量確認、設計變更、指令變更等引起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提高等。簽證載體包括:簽證表格、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數據電文等。8.及時索賠施工管理權,號稱“低標、勤簽證、高索賠”。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出現失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向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索賠成功後可以追加工程款,所以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商應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示範文本為28天)。竣工驗收後,應及時向發包人發送完整的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費形成後,應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防止喪失打贏官司的權利。9.合同的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不能進行施工的,經催告,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當發包人多次毀約,雙方不再有合作基礎,承包人應果斷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於發包人嚴重違約,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7條、107條、13條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10、合理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催告後,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工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支付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壹把利劍,其效力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有效保護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也令人望而卻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無疑是“不應打折或拍賣的項目”,政府項目是最大的違約者;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工程價款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大部分消費者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工程竣工時已付清全部房款;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但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決算或決算時間過長,就超過了行使權利的期限。11.在政府幹預和領導重視的情況下,利用政府、輿論和農民工的力量來解決工程款拖欠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是壹種及時、有效、簡便的還債方式,承包人應盡量利用;此外,承包商應將失信雇主及時通報當地政府,政府將對其進行處罰和曝光。輿論成了當今社會的無冕之王。在報紙上看到欠款事實,比屏幕亮,能引起廣泛關註,有效推動清欠工作。在穩定至上的當代中國,農民工集體靜坐、請願、示威方便快捷,但必須防止事態惡化。12.通過各種方式追討欠款,周期長,投入大,打官司費時費力,結果難以預料。因此,協商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既能及時收回欠款,又能為再次合作奠定基礎。承包方不得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換取拖欠款項的及時支付;可接受的經營產品、生產投資、庫存材料、有價證券、到期債權等。用人單位實現債權的情況;還可以通過債務重組、債務轉讓、債務貼現等方式收回欠款。13.聘請法律顧問往往與合同漏洞、質量糾紛、簽證索賠、違約責任密切相關,所以聘請專業律師是明智之舉。專業律師可以審核合同條款,評估合同風險;能為企業決策出謀劃策,對員工進行法治培訓;能動態監控合同履行情況,及時解決糾紛;能指導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和解除合同權;可以及時收集證據,為訴訟調解奠定基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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