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並寫入憲法,從而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我國的既定治國方略。在這壹方略的指引下,法治成為中國基本的社會治理模式,並逐漸成為人民的生活方式。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法治實踐中存在諸多阻力和障礙,法治發展進程並非壹帆風順。究其原因,既有歷史文化因素,也有對為什麽要建設法治國家的觀念混亂和誤解。
顯然,現階段繼續討論“中國為什麽要建設法治國家”並不是多余的。只有從理論上澄清這壹重要問題,才能消除我們觀念中的消極因素,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
壹、法治的定義
要準確、全面地回答“中國為什麽要建設法治國家”這壹重要問題,首先要確定法治的內涵。嚴格來說,現代法治理念主要來自西方,但也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現實需要。在此基礎上,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律至上。這是法治的首要內容,即法律應當是社會治理的最高準則,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早在美國建國初期,潘恩就指出,在法治國家,法律是王,而不是王。
英國學者黛西也認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法律至上實際上是為了實現規則治理。“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生動地講述了壹個道理,那就是用清晰穩定的規則作為“規則”來規範國家和公民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法治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在法治社會,合法的法律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它反映了人們的期望,符合人們的利益,體現了社會的理想和信念,值得全社會的尊重和遵守,這也為人們遵守規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因此,法治的本質是用人民的意誌來管理國家和社會。
第二,良法之治。亞裏士多德指出:“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應當是制定完善的法律。”這是最早探討法的價值正當性的命題。
雖然理論上壹直有“遵守法律,哪怕是惡法”的說法,但主要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對於法律實施的意義,並不否認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以法治法,那麽只有好的法律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人民的認可,法治的效力才能最大化。
當然,對良法的理解和判斷是壹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它通常應該具備以下要素:壹是制定得好,即法律應該是壹個門類齊全、體系規範、大體上涵蓋社會生活主要方面的體系,各個體系之間應該大體上相互協調。
第二,法律應當有效規範社會生活,在制定過程中吸收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參與,以滿足社會和人民的需要以及社會普遍的公平正義觀念;第三,法律要保持內在的壹致性,立法者要通過修改、補充等方法不斷使法律符合社會和時代發展的需要。
第三,人權保障。人權壹般指人在社會和國家中的地位。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本質是“壹切社會關系的總和”[9](P18),包括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因此,人權是所有社會關系和社會領域中人的地位和權利的總和。
這些權利包括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個人權利。[10](P30)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本質上是人的主體地位的象征,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人權的基礎上,才能在法律上肯定人的主體地位,法律的存在是有目的的。
在我國,人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體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保障人權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任務。建設法治社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個人福祉,因此法治必須以保障人權為重要內容,人權保障也成為現代社會區分法治國家和非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
當然,在保障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同時,保障人權也能有效防止政府對其侵犯,從而規範公權,這也是法治的內在含義。
第四,司法公正。古人雲:“法不足。”法律必須在實踐中嚴格適用,才能發揮效力,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流於形式,這就是霍姆斯所說的“書本上的法律”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律”的過程。公平正義。
不僅僅是懲惡揚善,更重要的是教育人民守法守法的觀念,規範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
當然,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獨立和權威的保障,需要體現實體公正。此外,程序正義也不容忽視,即正義必須在法定程序內運行,必須展現出壹套合法、公開、公正的解決社會各種利益沖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