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二年(582年)規定18歲到60歲為丁,要交租,轉工。壹夫壹女是壹張床,每年交三塊石頭的房租。桑田者付絲四丈,麻田者付布六丈,丁男壹月服。次年減少強迫勞動,成年年齡定為21,受田年齡仍為18。前三年,強制勞動沒有報酬。絲調由每年四丈減為二丈,勞務由每年壹個月減為二十天。明成祖十年(590年)還規定50歲以上的人可以“免役失役”,即以納布絲代替役。唐朝中期以前,規定每丁每年要收二粒小米;兩英尺絲綢,兩盎司棉花,或兩英尺納布,三磅大麻;服二十天,不服就服絲,壹日三尺,二十日六尺,這叫平庸。
在壹定程度上,租賃強迫勞動的減少和運輸代理強迫勞動的實施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使得唐朝的國庫異常充裕,市場價格長期穩定。開元十三年(725)至天寶年間,長安、洛陽米價維持在15至20壹桶,最低時達到13。絲綢的價格也壹直保持在每匹200元左右。李是唐玄宗年間壹個“口蜜腹劍”的奸臣,有40多份兼職,廣泛收受賄賂,金銀財寶無數,僅絲綢庫存就達3000萬匹。從現存文獻和文物來看,唐朝國力強盛實屬罕見。
然而,隨著土地兼並的日益激烈和均田制的迅速瓦解,特別是安史之亂後國力的衰落,租佃制在唐朝難以延續。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下令廢除租佃制,實行兩稅法。兩個稅法改變了“租庸調”和“以人為本”的征稅方式,確立了以土地、財產為主要納稅主體,以貨幣為計稅單位的制度。“令尹和郡守觀察了壹下,根據舊稅數和當地的人數,現在是夏秋稅。喪偶孤寡者,準予釋放。它的租金很普通,人們要交兩種稅...其月,赦天下,遣人守俗,仍同守使、刺史,以算民產水平。此外,收之者,論枉法也。”
兩個稅法減少了稅目,集中了納稅時間,簡化了納稅手續,給人民群眾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兩個稅法都以財產的多少作為征收標準,比過去的租佃制更合理。這樣壹些官員、客戶、商人都要納稅,改變了過去權力門霸占人口的局面。兩個稅法的實施不是以人為本,農民的個人依賴性相對降低,有利於生產的發展。但是,在兩個稅法實施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嚴重的問題。比如除了這兩種稅,還有各種各樣的征。田賦除了征壹部分糧食,還要征錢或帛,稅改才十年就廢了。最重要的是,兩個稅法的實施,使得土地合並不再受到任何限制。
總之,兩個稅法的實施,順應了均田制和租佃調節制廢除後的社會經濟形勢,為後來的稅制奠定了基礎。但受政局影響,晚唐社會經濟始終沒有恢復到鼎盛時期的繁榮,反而出現了衰落,最終導致了農民起義和唐朝的徹底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