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器械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了主要賠償項目。
壹.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醫藥費賠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按照第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二、醫院夥食補貼
院內夥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相關責任人對受害人在醫院就醫期間的夥食消耗給予的補償。
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償金額=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賠償。”
河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出差夥食補助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出差夥食補助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簽約標準為: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三、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並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只有在醫院的診斷證明註明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下才能索賠。如果沒有寫營養需要加強,受害人會起訴索要營養費,有些情況下法院會給予適當支持。目前法院支持壹天10元以上,但也有支持15元、20元、30元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四、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已降低到壹定程度,需要家屬或其他親屬陪伴、照顧,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給予補償的費用。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同級護工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理人員不接受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等級,應當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配備情況確定。”
五、失去的時間: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到人身傷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醫療救治以恢復健康,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與交通事故的處理,不能正常參加工作或從事日常經營活動,從而導致經濟收入減少。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前壹天的收入。
損失時間的標準:
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補償金額=實際減少收入。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與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同,即誤工費賠償金額=實際減少的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的認定是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的關鍵。“正常情況下被害人的勞動(工作)收入”的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受害人正常勞動(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平均收入/3。
以上情況屬於受害人,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但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為:受害人正常勞動(工作)收入(年)=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曠工,損失的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143條受害人失蹤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壹定時期內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如果被害人承包的種植和養殖季節性很強。不及時操作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外,還可以責令侵權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
不及物動詞殘疾補償:
傷殘賠償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其未來生活能力,而且影響其獲得經濟收入的能力。為了維持他的生活,需要給他生活補助,相關責任人會按照壹定的標準補償這筆生活補助。
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算五年。”
七、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出是受害人必須評殘或受害人死亡時的支出。被扶養人生活費支出,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該事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導致被害人生前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法應當獲得補償的必要支出。
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a)被撫養人是65-438+0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 ÷承擔扶養義務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無需乘以傷殘指數)。
(二)被贍養人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必乘以傷殘指數)。
(3)被贍養人年齡在60周歲至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 {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無需乘以傷殘指數)。
(四)受撫養人年齡超過75周歲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無需乘以傷殘指數)。
法律依據: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八、運輸費用:
交通費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親屬因需要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和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運輸費用賠償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是壹個事實判斷問題。交通費支出實際與受害人本人就醫、配置殘疾人用具、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等必要活動有關,且支出標準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交通費用的,視為實際發生且必要。實際和必要的交通費用可以靈活確定,因為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另外,交通費用的支出涉及到責任人的經濟負擔,這也要求費用的支出必須合理。要限制護送遇難者就醫、在醫院照顧遇難者、辦理死者喪事、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等必要事項的遇難者親屬人數,適當控制車船票支出。因此,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受害者親屬人數應限制在三人以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為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九、住宿:
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親屬到醫院就醫、轉院、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時發生的住宿費。
住宿補償金額=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賠償。”
X.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應當修復而無法修復的,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折價賠償上述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受損財產的直接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XI。喪葬費:
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河南)38804/2=19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