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南航在電腦上演示了訂票流程。左邊是劉家輝。劉妍攝
很多買過打折機票的乘客都有過訂錯日期和航班,只能自認倒黴的經歷。無法更改日期或簽航班,甚至無法退票。因為對於打折機票,航空公司有自己的“三不政策”:“不改簽、不退票、不簽”。
針對這壹條款,北京女律師劉家輝起訴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她認為,“‘三不’規定是無效格式條款,明顯違法。”
65438年10月25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女律師遭遇“三不”規則
劉家輝,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律師。
她在提起這壹訴訟時表示:“南航的合同條款加重了客戶的責任,免除了自己的責任,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今年3月14日,她在南航網站上預訂了4月13日和4月15日北京至南寧的往返機票。在交費的那壹刻,“只要壹分鐘”,她才意識到出發和返程的機票都提前壹天訂好了。她立即撥打南航客服電話95539,要求更正機票時間,卻被告知機票時間無法更改。如果時間錯了,她需要重新買票,票款不能退。
"我很驚訝地知道這張票不能退票或改簽。"她說,之前從其他航空公司購買的機票已經改簽過了。接下來,她兩次致電南航更改返程日期,對方都說不行,客服最後告訴她,如果退票,南航只能退50元機場建設費和90元燃油附加費,機票費根本不能退。
無奈之下,她只好重新購買了壹張4月16日的返程票。之後,南航將退還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140元打入她的賬戶。
4月13日,劉家輝趕到首都機場南航櫃臺,要求打印4月13日北京至南寧、4月15日南寧至北京、6月16日的機票,但工作人員只打印了旅遊行程單上4月13日、6月16日的機票,名為65438。從南寧返回北京後,她再次來到南航櫃臺,要求查詢4月15日的機票行程單,但工作人員稱系統無法顯示她已購買行程單。
劉家輝認為,“南航的‘三不’規定是標準條款。因時間變更導致機票無效,不退還全部票款作為違約金,明顯對違約責任過重,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違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她還認為,她是提前壹個月在南航網站上買的票,雖然因為自己的失誤而出錯,但在最短的時間內告知她改簽機票時間。對於南航來說,壹個月的時間足夠把這張票再賣壹次,不虧。“事後南航已經退票,不保留我乘坐該航班的權利,要求退還630元的購票費用。”
記者了解到,“幸福飛”機票是南航推出的優惠銷售策略。旅客可以通過南航網站提前預訂15天、30天、45天不同時間段的機票,享受不同的特別優惠價格,基本都在4折以下,但對預訂的機票“不改簽、不退票、不中轉”。
劉家輝告訴記者,她之所以選擇起訴,不僅僅是為了她幾百元的罰單,更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法庭辯論的三個焦點
第壹個焦點:南航網站上是否有明確的“三不”提醒?原告訂票時是否知情?
南航代理人表示,客戶在南航網站訂票時,當鼠標指示處於“幸福飛”價格區時,會自動顯示“三不”規定。“如果原告能訂票成功,說明她已經知道這個規則了。”南航現場用電腦演示了訂票管理系統的訂票流程。
劉家輝對現場演示表示認可,但她也指出,“這不能證明我訂票的時候,網上有相關的預警信息。”
“我早前也訂了‘開心飛’的機票,沒註意到網上會顯示預警信息。跟客服交涉了才知道。”劉家輝說。
第二個焦點:“三不”條款是否合理?
劉家輝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南航的規定明顯是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單方違約責任,應該是無效條款。"
南航認為,該條款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則,是合法有效的條款。“幸福飛”客票是壹種特殊客票,原告低價享受全票價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南航已經明確說明了風險,旅客還是選擇認可這樣的條款。
第三個焦點:機票該不該退?
南航表示,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在購買機票時,原告可以選擇其他價格的機票,或者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或者乘坐火車等其他交通工具。“既然選擇了‘快樂飛’機票,您就應該接受‘快樂飛’機票使用的限制性條款,並尊重本合同條款。”南航還指出,退款是原告自己的選擇,南航沒有要求退款。
劉家輝反駁說,南航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迫乘客。“不退票的話,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都不退。我退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