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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元化糾紛解決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糾紛多元化解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維護社會和諧、公平、正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相互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各類糾紛。第四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當事人依法選擇解決糾紛方式的意願;

(3)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4)標本兼治;

(5)預防和解決相結合。第五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多元化糾紛解決指導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糾紛風險防範、調查分析和依法處理機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對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的糾紛,要加強聯動協作,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糾紛。第六條承擔糾紛解決職能的單位和組織,應當建立糾紛解決領導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是糾紛解決第壹責任人,落實糾紛解決的人員、制度和必要條件,健全多層次、全覆蓋、清晰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責任體系。第七條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普及多元化糾紛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典型案例,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化解利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第二章糾紛解決主體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多元化糾紛解決納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加強糾紛預防和解決能力建設,促進糾紛解決組織發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培訓機制,督促行政部門履行糾紛解決職責,整合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各類基層力量開展糾紛解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多元化解糾紛提供經費保障,依法將人民調解、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人民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給予適當的財政補助或者補貼。第九條負責多元化糾紛解決指導的機構應當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評估,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綜合協調平臺,為糾紛解決提供聯動保障。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訴訟與非訴對接平臺,依法開展糾紛解決指導、調解和司法確認工作,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其他調解提供專業指導。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完善參與糾紛解決機制,依法開展相關糾紛解決工作。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治安調解,完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糾紛解決工作機制,依法參與鎮(街道)、村(社區)糾紛解決工作。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專業調解;負責行政裁決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工作機制,推動解決行政職權範圍內與行政活動有關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

推動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指導市(州)、縣(市、區)在糾紛易發多發地區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行業性、專業性重大復雜糾紛。

完善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信訪工作機制,引導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參與糾紛化解。第十四條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財政、文化旅遊、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工作,培育和推進專業調解組織建設,規範專業調解工作機制。第十五條信訪機構應當通過法定渠道分類處理信訪事項,建立與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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