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獄法律關系的概念
在了解監獄法律關系之前,有必要簡單了解壹下什麽是法律關系。在社會交往中,人們必然會形成各種聯系,我們稱之為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規範人的行為的法律不同,形成的法律關系也不同,監獄法律關系由監獄法確認和調整。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監獄警察和罪犯有壹定範圍的權利和義務。
監獄法律關系的上述含義表明:
(1)監獄法律關系是由監獄法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
國家、監獄、監獄警察、社會相關當事人和罪犯之間的關系是壹種社會關系,但並不都是監獄法律關系。監獄法律關系既是壹種社會關系,也是壹種普通的社會關系。是監獄法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壹旦作用於監獄關系,就形成了監獄法律關系。否則不能成為監獄法律關系。
(二)監獄法律關系發生在監獄執行過程中。
從罪犯被關在監獄開始,最後罪犯在監獄裏執行完刑期。在監獄執行活動過程中,監獄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在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法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過程中,集中體現在依法改造罪犯的過程中。
(3)監獄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在監獄執行活動的參與者之間。
監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國家與罪犯的關系。但是,國家意誌作為壹個抽象的概念,壹般是通過國家的具體職能部門來完成的。國家通過監獄法賦予監獄和警察行刑權,代表國家行使行刑權,同時動員社會相關部門參與幫教罪犯。這是監獄行刑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依法被判處監禁的罪犯也是監獄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監獄行刑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指監獄、警察、社會相關當事人和依法判刑的罪犯。監獄法律關系也主要發生在這期間。
(四)監獄法律關系是壹種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是通過法律關系的參與者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來調整社會關系,同時規定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程序和方法。就監獄法律關系而言,監獄法通過賦予監獄執行活動參與者權利和義務,使監獄執行活動能夠在監獄法的規範下進行。在監獄法律關系中,從監獄、警察和服刑罪犯的角度來看,活動主要集中在如何實施懲罰和改造以及如何接受懲罰和改造。因此,在權利義務關系的體現上,表現為監獄、警察與罪犯之間的懲罰與懲罰、改造與改造的關系。從壹定意義上說,監獄執行的整個過程就是監獄法律關系主體既行使權利,又履行義務的過程。
二、監獄法律關系的構成
監獄法律關系和任何法律關系壹樣,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壹)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
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監獄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監獄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壹方。具體來說,主要有三類:壹是國家行刑權的執行者,監獄和警察;二是依法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第三,其他監獄法律關系的參與者。監獄和警察是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是國家意誌的具體代表。他們通過行使國家直接賦予的行刑權參與監獄行刑活動,依法享有懲罰改造罪犯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成為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罪犯是監獄法律關系的另壹方。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參加監獄執行活動,接受懲罰和改造。在監獄執行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構成了監獄法律關系的另壹主體。監獄的法律關系除了監獄與警察、罪犯之間的法律關系之外,還包括監獄與公安、檢察、法制、武警部隊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制約,各級政府部門與社會團體、罪犯原單位與親屬之間的密切配合,* * *與教育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在監獄法中也有規定。這些其他監獄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罪犯的改造至關重要。
(二)監獄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和義務構成了監獄法律關系的內容。監獄法的本質是確定監獄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監獄法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監獄法律關系的核心。監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又稱監獄法中的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監獄法享有的壹定利益,表現為權利主體可以做的行為和不可以做的行為。監獄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又稱監獄法上的義務,是指監獄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某種責任,表現為義務主體根據權利主體的要求必須作為某種行為或者禁止作為某種行為。在監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不可或缺。事實上,在監獄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的權利取決於義務主體是否履行了監獄法中的義務。如果義務主體不承擔監獄法中的義務,權利主體的權利就成了壹句空話。權利與義務的統壹還表現在不能只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履行,也不能只強調義務的履行而忽視權利的行使。根據我國監獄法律規範的規定,監獄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壹是監獄與警察的權利義務。作為代表國家執行刑罰的監獄及其警察,其權利主要表現為刑罰執行權、罪犯監督權和罪犯改造權。其義務相應地表現為刑罰執行的義務、監督罪犯的義務和改造罪犯的義務。第二,罪犯的權利和義務。罪犯的權利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控告、檢舉等多項權利。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義務主要是依法接受處罰和改造。第三,其他監獄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比如《監獄法》規定了監獄與公安、檢察、法制、武警部隊等有關部門的權責或者權利義務。它們是監獄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3)監獄法律關系的客體
監獄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和正義的客體,是監獄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客體。監獄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指行為,但也包括物質財富和無形財富(精神產品)。現在我們分開來說。
第壹,行為。根據我國監獄法律規範的規定,能夠成為監獄法律關系的主要客體是行為,即監獄執行活動中主體的行為,如監獄、警察的執行行為,罪犯接受刑罰改造的行為,監獄法律關系中其他參與者的執行行為。這些行為貫穿於監獄行刑活動的始終。正是由於監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行為,監獄執行活動發生,然後國家運用監獄法調整這種社會關系,在主體之間形成特定的監獄法律關系。
第二,東西。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監獄中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各種場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各種監獄的場地、勞動和藝術培訓場所等。監獄的動產包括:監獄的各種經費,包括改造罪犯的各種經費和設備。《監獄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國家保障罪犯改造所需經費,國家為罪犯勞動提供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受法律保護,體現了監獄法重視和保護監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無形財富(精神財富)。包括創造性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前者又稱智力成果,主要指各種原創性的專利、發明、作品等。在監獄領域,既有警察的成就,也有罪犯的成就。其他與人身有關的無形財富包括公民(如監獄警察、罪犯等個體主體)或組織(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等)的名稱。),以及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
三、監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解除
監獄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壹樣,不是壹成不變的,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隨著監獄行刑活動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監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化或消滅。在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解除的各種條件中,最重要的有兩個:壹是監獄法律規範;二是監獄執行的法律事實。監獄法律規範是監獄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壹定的監獄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監獄法律關系。但是,監獄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監獄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壹般模式,而不是實際的監獄法律關系本身。監獄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解除也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即監獄執行事實。它是監獄法律規範和監獄法律關系的中介。
所謂監獄執行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解除的客觀情況或現象。也就是說,監獄行刑事實是壹種客觀存在的外在現象,其次是由監獄法律規範規定的、具有監獄法律規範意義的事實,可以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解除。就監獄執行的法律事實而言,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兩類:
法律行為是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解除的最常見的法律事實。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後,罪犯被移送監獄服刑,由此產生了監獄法律關系;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被依法減刑、假釋,或者因在獄中抗拒改造被依法加刑,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罪犯刑滿釋放時,會導致監獄法律關系的解除。
法律事件是指在監獄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不以當事人意誌為轉移而引起監獄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解除的客觀事實。罪犯因嚴重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能導致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可能改變監獄的法律關系;罪犯因病死亡,罪犯死亡的事實導致監獄法律關系的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訂)經NPC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1994 65438+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