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規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規定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眾,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具體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眾,維護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二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第三條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輕傷,各方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傷害事故的。

第四條發生符合第三條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四)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第五條發生第四條所列情形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報警:

(壹)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的。

第六條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並按照規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

立即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按照要求迅速撤除現場,恢復交通。

第七條依照第三條規定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在固定現場證據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

交通警察離開現場後,應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認定當事人責任,並根據固定證據、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當場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駕駛車輛的壹方僅造成本方車輛和人員傷亡,未涉及其他當事人的,負全部責任。

九條壹壹方有下列情形,另壹方沒有的,由有下列情形的壹方負全部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壹)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紅燈亮時繼續通行的;

(二)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遇到放行信號時,未給本放行信號之前放行的車輛讓路的;

(三)遇綠燈時,轉彎車輛未讓已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先行的;

(四)遇紅燈時,右轉車輛未讓已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五)遇綠燈時,對向行駛的右轉機動車不讓左轉機動車先行的;

(六)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的;

(七)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沒有提供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八)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沒有提供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未讓左轉車輛先行的;

(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道路右側迎面駛來的車輛先行的;

(十)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先行的;

(十壹)進入環島的機動車沒有讓已經繞行路口或者離開環島的機動車先行的;

(十二)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

(十三)車輛與依法懸掛或者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十四)車輛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

(十五)車輛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範圍內行駛的;

(十六)車輛碰撞依法在人行橫道通行的行人的;

(十七)機動車追逐、碰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十八)機動車輛;

(十九)機動車倒車時,與後面其他車輛、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在相關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二十壹)左、右車道的機動車變更同車道行駛時,左車道的機動車不讓右車道的機動車先行的;

(二十二)在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入主路時未讓行的;

(二十三)機動車在有主輔道的道路上行駛,在輔道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讓行主道路上的機動車的;

(二十四)機動車正在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機動車的;

(二十五)機動車與迎面而來的機動車有可能會車時相互超車的;

(二十六)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或者人行橫道時;

(二十七)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車的;

(二十八)機動車在禁止掉頭的地點和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

(二十九)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車輛、行人先行的;

(三十)機動車進出或者橫穿道路,不按照規定讓行的;

(三十壹)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三十二)機動車將要上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時,有障礙的壹方未讓無障礙的壹方先行的;但無障礙方進入了無障礙路段,無障礙方未進入時,無障礙方未讓無障礙方先行;

(三十三)機動車將要上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時,下坡車不讓上坡車先行;但當下坡車已經到了半路,上坡車還沒上坡時,上坡車不讓下坡車先走;

(三十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行駛時,靠山壹方不讓不靠山的壹方先行的;

(三十五)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進入單行道的;

(三十六)機動車駕駛人在開關車門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十七)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通行範圍,與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

(三十八)機動車遇障礙物未避讓不能通過相鄰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的;

(三十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未避讓的;

(四十)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條雙方均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其中壹方有下列過錯行為的,有下列過錯行為的壹方負主要責任,另壹方負次要責任;雙方都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雙方都有過錯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壹方有第九條所列情形,另壹方只有前款所列過錯行為的,有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壹方負主要責任,另壹方負次要責任。

第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有本規定未列舉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等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三方以上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責任。

第十三條當事人* * *提出調解請求的,交通警察應當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由交通警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壹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及時處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不得擅自離開;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第十七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2005年8月8日《關於發布〈北京市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規定〉的通知》(2005年第7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是為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眾,維護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規定

第二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 上一篇:張勇濤的社會評價
  • 下一篇: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