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法庭上對殘疾人采取了壹系列照顧措施,確保殘疾人能夠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訴訟活動。這些措施包括:
無障礙設施。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法官接待室、審判庭等場所設置了盲道、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等設施,並為殘疾人配備了輪椅、盲文打印機、手寫板、助視器等設施。
簡化備案程序。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對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殘疾人允許口頭起訴,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綠色通道。在立案、審判、執行環節設立涉殘案件“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包括優先送達、優先司法救助。
訴訟指導和援助。為殘疾人提供訴訟指導和解釋,包括雇用手語翻譯和提供盲文法律文件。
簡化訴訟成本。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簡化訴訟費減免手續,提供執行幫助。
智慧法院建設。通過開發殘疾人智能操作系統,可以為不同類型的殘疾人提供更加智能、準確、便捷的訴訟服務。
巡回審判和現場服務。庭審將采取巡回法庭、網絡視頻庭審等方式進行,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提供現場立案、調解等服務。
加強溝通合作。與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殘疾人工作的社區建立溝通,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1.對涉及殘疾當事人的案件,要依法簡化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盡快開庭,及時判決,盡快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充分運用小額訴訟程序,發揮壹審終審優勢,盡快實現殘疾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金錢給付案件,引導殘疾人當事人依法申請監督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結案。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以及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應當依法先予執行。
2、殘疾人當事人勝訴,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的,應直接轉入執行,盡快進入執行程序,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從快結,及時發揮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自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殘疾被告人有依法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對於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其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向當地殘聯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殘疾被害人、殘疾自訴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殘疾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救濟。接到殘疾人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及時依法轉送法律援助機構。
3.對經濟確有困難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當事人,應當依法減免訴訟費用。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當告知其申請救助的權利。對已經提供法律援助的殘疾當事人,應當提供司法援助。
綜上,是邊肖對法院關愛殘疾人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殘疾人組織應當對需要幫助的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給予支持。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