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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雖然是針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但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強制保險(強制第三者責任險)是法定強制保險。他們之間有許多明顯的區別。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是純商業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簽訂保險合同實現的壹種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屬性。首先,其商業保險的性質表現為其經營主體為獲準經營強制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且其用於經營該責任強制保險的合同條款和保險單證均經過保監會審批,其經營方式基本采取了與其他類型商業保險相同的經營方式。同時,它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主要是因為它承擔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其實施“有助於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自然有助於責任的分擔和糾紛的處理”,從而“有助於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助於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也是將其作為國家法定保險的原因,所以在法律上具有強制性。機動車必須參加這個保險,保險公司必須承保。它們的法律功能是不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法律功能是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通過保險賠償,保險人不僅可以彌補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還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傷害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還具有兩種社會功能:壹是強制執行國家道路交通政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而正是為了實現這壹公共利益,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才被強制投保這壹保險。二是實現其公益性。這種責任強制保險的社會保險性質決定了它是壹種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險。被保險人的危害行為是否觸犯法律,都不會影響這份保險的效力,所以保護路上的專業人士是其根本目的。他們的保險義務是不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自願保險,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責任險、是否承保等。,都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平等自願協商的,法律沒有規定投保人承擔強制保險的義務。相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強制保險,是對契約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現是,合法範圍內的社會團體必須依法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人也應接受其投保。這種強制保險的法律價值在於通過法律規避機動車第三者責任,而商業保險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導致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局限性,從而實現我國道路交通政策目標的最大化。

法律客觀性:

主要區別如下:1。交強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是所有機動車所有人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買這個保險,就不能掛牌驗車。第三者責任險是非強制保險,是客戶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直接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保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和免賠額(金額)。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沒有免賠額和免賠額。交強險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會進行賠償。3.第三者責任險以營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分盈虧,不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公司實際上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壹種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是我國第壹個由國家法律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其保費實行全國統壹收費標準,由國家統壹規定,但不同車型的強制保險價格也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位數”。關於強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和強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區別,我們更應該註意的是,強制機動車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是所有機動車所有人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確定其賠償責任。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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