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遼寧省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幾份清代的婚姻文書原件。從這些婚書中,我們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弱勢女性所處的社會環境,也可以窺見封建社會窮人的社會地位。
自薦
遼寧省檔案館保存了壹份賣淫許可證,內容如下:
“牌照:征婚作家劉門陽,因丈夫去世,無財產,無子女,無依無靠。她沒有親戚朋友,天天哭,家裏人可憐。所以她已經把自己賣給了冰人,願意賣給周鳳喜做老婆。三竈在長命百歲後說,她會讓家裏人說清楚,她身體的價格是壹百五十元,交了就不欠了。媒人:李德公,老金夫人,元年九月十二日,楊取字。”
這裏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麽叫“冰人”呢?在《金淑索書傳》中,有壹個孝順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壹天,我夢見我站在冰上,和冰下的人說話。我很驚訝,不知道運氣的好壞。我為了壹個夢想來到索書車。索書車說:“太陽在冰上,太陽在冰下。這壹定是陰陽(男女)的問題。妳是在和冰上的人說話,這是壹種陰陽語言。這個夢預示著妳將是壹個媒人,當堅冰打開,婚姻將成為。”不久,太守田保真的來找他做媒。
從此媒人被稱為冰人,後來又有了“媒人”、“中風”、“媒人”、“月老”、“寶山”、“媒證”等多個綽號。古代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調解,所以也叫冰媒。
這個檔案顯示的賣淫執照發生在1908。安東縣婦女劉,奉天,因為丈夫去世,自己沒有兒女,沒有親友,沒有財產,沒有理由留在婆家,無法再活下去,對自己的生活束手無策。家裏人(楊婆家親戚)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人家。於是,楊委托媒人把自己賣給別人當老婆。
先由媒人找好買家,再由買家、賣家、媒人三方協商商定價格,現金當面支付;為了怕以後女人反悔跑了,就立了個證作為證據,免得後患無窮。執照下面寫著媒人的簽名,買賣雙方也劃掉了名字。楊在自己的名字旁邊按了手印。手續辦妥後,此證具有法律效力。這張紙本身能賣多少錢,取決於年齡、長相、身體狀況等諸多條件。
這種自賣現象只能是女性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走投無路時不得不采取的最後手段。它未來的命運只有靠媒人和聽天由命了。
(圖文無關)
借老婆生孩子
所謂借妻生子,就是典型的妻,也稱契約婚姻,是舊社會買賣婚姻衍生出來的壹種臨時性婚姻形式。
這種婚姻習俗的特點是,男方以財產出租已婚婦女作為臨時夫妻。大多數情況下,男方已婚無子女,家財萬貫,需要孩子;女方家裏窮,丈夫無力謀生,只好同意在壹定時間內把妻子典當給別人。男方支付壹定的租金,到期歸還妻子。
這種把自己的妻子作為器皿租給其他男人的庸俗習俗,早在宋代就已流行,盛行於元代,到明清時期成為壹種習俗。民間俗稱這是“借妻生子”的婚俗。
有壹份文件說:
”趙希棠因兩手空空,難以生活,進退兩難,出於無奈,實幹不了,願意為主出自己娶的妻子,送到張慕石的家裏去做生意,甚至更明確地提出交國家票款600元,當面交,不算短,八年定期就滿了。如果時間到了,我就帶我老婆回去。如果八年內有天災,有疾病,各家都是憑命逃生。如果他們找不到,壹家就虧人,壹家就虧錢。期滿,趙喜堂領導不像張穆那樣相關,怕後無證據,租人是證人。”
並由擔保人簽字。
這個老婆的合同期限是8年。安東縣市民趙喜堂被生活所迫,與他人娶了已婚妻子,妻子住在婆家。期滿後,她把她接了回去。在這份合同上,寫了我老公的名字,按了我的手印,卻沒有寫我老婆的名字,這也說明我老婆無權掌控自己的命運。
壹般來說,丈夫可以不提前讓妻子知道這件事,即使知道了,她同意不同意也無所謂。在當時的社會,女人壹旦嫁給男人,丈夫就掌握著生殺大權,女人就像家庭中的其他事物壹樣,由丈夫支配。
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裏,妻子的命運已經傳遞給了其他人。若有天災疾病,生死由命定,她死了就死了;妳要是跑了,兩家壹起找,都找不到。壹家會失去人,壹家會失去錢。
(圖文無關)
抵押壹個妻子和雇用壹個妻子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來看,南北朝時期,中國出現了“典妻聘妻”的現象。
所謂“質押妻子”,就是以壹筆錢把自己的妻子轉讓給另壹個人,到了約定的時間,把妻子和原來的錢還回來。
所謂“聘妻”,就是用人單位付給女方丈夫壹筆雇傭費,讓女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做他的臨時妻子,期滿後女方返還給丈夫,雇傭費不予追回。這兩種形式可以算是典型妻子的萌芽。
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契約聘妻更加普遍。據《龍編·資治通鑒》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蝗災,老百姓把老婆抵押出去賣孩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蘇軾在奏折中寫道,近二十年來,因為苗荒,賣田產房、雇妻女的人不計其數。
典型的老婆往往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典型的老婆,壹種是租來的老婆。按照壹般的方法,用時間的長短來劃分。時間長的是老婆,時間短的是老婆。都是壹種臨時性的婚姻形式,期限壹般為壹至兩年,五年、10年甚至15年不等,時間的長短往往與孩子的出生掛鉤。因為妻子大多以生孩子為目的,所以也被稱為“借腹”或“租腹”。
舊社會娶妻習俗的盛行是由多種經濟原因造成的:比如丈夫生病無力養家,或者負債累累,生活艱難;也有因為賭博而壹貧如洗的,老公無奈租老婆的。壹般是丈夫說了算,妻子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不在,妻子沒有生活,自律的。受害者經常在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借用妻子的孩子,因為妻子不能生育。
無論是娶妻還是娶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以及女方對男方的人身依附。女人壹旦結婚,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支配,像商品壹樣被買賣,毫無反抗能力,反映了社會的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圖文無關)
和老婆結夥。
還有壹份關於幫派契約的文件:
“黑幫分子孫長義因沒錢,答應妻子張金香的中間人,願意送到張賢思名下,寫明價值三百元,錢當面付。沒欠什麽,用的是官錢。兩家都接受了。如果有任何自然災害,疾病,逃跑,等等。他們的命運將是安全的。這是兩家的心願,怕沒有證據,壹字不差。”
還有創始人、中間人、中間人、借款人的簽名。
這種讓妻子和別的男人同居的方式,在東北俗稱“搭夥”或“拉關系”。
其實就是要收養壹個丈夫,是壹夫多妻制的變種形式。它的本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人去找沒有謀生能力的男人幫忙生活。
其特點是已婚婦女的丈夫身患重病,無法工作,無法贍養妻子、子女或老人,家庭十分貧困,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不得不依靠另壹個丈夫來承擔整個家庭的生活負擔。
這些婚俗有壹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窮和貧困而被迫“賣妻牟利”。然而,任何文明社會都會唾棄這種有害的舊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