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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簽訂的國際法法律淵源

國際法的起源

壹.概述

(壹)起源的概念

法的淵源,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的原則、規則、規定和制度最早出現的地方。探索國際法的起源是為了確定可以適用於解決某壹具體問題的法律。

(二)起源的內容

在研究國際法的來源時,我們應該審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

首先,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所有爭端,裁決應適用於:

(a)無論是壹般的還是特別的國際協定,它確立了訴訟各方明確承認的規則。

(醜)國際慣例,被接受為法律,作為壹般慣例的證明。

(C)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

(d)根據第59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者的理論被用作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

二、上款之規定不妨礙法院在當事人同意下裁判案件之權利。

第二,國際法淵源的範圍

(1)國際條約

1.概念

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根據國際法簽訂的書面協議。《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條約排在第壹位,可見其在國際法院裁判案件中的重大意義。

2.類型

有時,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之間的區別並不明顯:

(1)如果許多雙邊契約性條約對同壹事項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則此類規則因其被普遍接受,可能具有與造法性條約相同的效力;

(2)在多邊造法條約的條款中,如果某些條款遭到更多國家的反對或保留,就很難具有普遍約束力。

(2)國際慣例

1.概念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壹,也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習慣是指被接受為法律的壹般慣例、約定或做法。

2.元素

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兩個要素:

(1)材料要素

物質要件,即各國通行做法。這種壹般慣例是指國家在國際關系中長期對同壹問題的類似行為或不作為,“永久性”(長期)和“壹致性”(相似性)是檢驗“壹般慣例”是否形成的標準。

(2)心理因素

心理要素是指各國認為在某壹問題上長時間反復采取的類似作為或不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做法,即所謂的“法律確信”。

(3)壹般法律原則

1.概念

壹般法律原則是指所有法律原則,包括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原則。

分類

壹般法律原則應包括兩類:

壹種是從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中得出的壹般法律原則,這是主要的原則;另壹類是從國際法中得出的,來自國際法本身。雖然它們以不同的方式產生,但它們確實是存在於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則或在各國國內法之外產生的壹般法律原則。

3.壹般法律原則的適用

壹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之壹,但其作用和意義顯然不如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因此不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第三,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

(1)司法判例

1.概念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國際司法機關和仲裁庭作出的判決,主要是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

2.有效性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法院的判決除對當事國和案件外,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國際法院不適用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則,法院的判決不是法律淵源。

(二)權威的公共法學家理論

公法人的權威理論很有學術價值,但不能對國家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它們不是國際法的淵源,只能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為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或存在提供證據。

(3)國際組織或會議的決議

需要詳細分析關於國際組織的決議的狀況。

1.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決議

(1)國際組織為實現其宗旨或履行其職能而通過的決議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如聯合國安理會為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采取強制行動的決議;

(2)國際組織為維持組織運轉而通過的與內部行政或財務管理有關的決議對成員國也具有約束力,如聯合國大會關於財務預算和會費分配的決議。

註:這兩類決議明顯不同於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材料。

2.僅具有建議性質的決議

(1)國際組織通過的壹些決議只是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發展國際合作方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的權力,其在這方面的決議對會員國沒有約束力。

(2)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聯合國大會的許多決議對會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能構成國際法的直接淵源,但大多數會員國支持的決議反映了許多國家在相關國際法問題上的立場,在國際法原則和制度的形成和確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註:聯合國大會決議雖然不像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那樣構成國際法的直接淵源,但可以用來證明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或體系,與司法判例和公法人的理論並列,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應該說其法律價值是在司法判例和公法人的理論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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