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截至今年5月1日,13個經濟非暴力犯罪將不再被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從68個減少到55個。
這13罪名分別是:走私文物、走私貴金屬、走私珍貴動物及珍貴動物制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務發票、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罪。
2.酒駕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厲處罰。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新法還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扣留15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10日,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了兩個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的犯罪的補充規定(五)。這個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對危險駕駛罪和食品監管失職罪進行了補充,並做了壹些修改。司法解釋補充的罪名有:危險駕駛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發票罪、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食品監管失職罪。司法解釋中修改後的罪名包括: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強迫勞動罪,改為強迫勞動罪;取消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改為汙染環境罪。
同樣,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限制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關於限制減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審判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稱,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決定限制和減輕刑罰。
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3年內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於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規定指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發證機關應當宣布證書無效並收回證書,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規定還指出,對於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包括偽造、變造文件、證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考試的;讓別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我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我會把考題和答案攤開;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收發與考試有關的信息。
5、商品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壹經申報和公示,不得擅自提價。
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規定5月1起商品房銷售實行壹套壹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理費和物業服務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明碼標價銷售後,可以降價或打折銷售,但漲價部分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6、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實施。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於5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按照“縮小範圍、縮短戰線、突出重點、確保重點”的指導思想,調整了軍事秘密的基本範圍;針對加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加了加密負責人制度和解密審核復核制度;適應軍隊信息化建設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統建設和使用、國際聯網、移動電話使用的保密要求;根據工作實際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了泄密案件的查處工作;圍繞建立職責明確、協調配合的保密工作機制,明確了保密委員會、軍人、各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在保密工作中的職責。
7.禁止在面粉中生產或添加“面粉增白劑”過氧化苯甲酰。
衛生部等部門近日發布公告,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自5月1日起,禁止生產和在面粉中添加這兩種物質。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具有技術上的必要性,並通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納入允許使用範圍。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在技術上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於是衛生部、工信部等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撤銷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作為食品添加劑。
8.衛生部修改條例,增加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衛生部近日公布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新增“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等規定。
根據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示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細則進壹步明確執法主體,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根據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未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健康危害,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該還有更多,但這些更貼近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