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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王熙鳳壹生中經歷的三個典型婚姻案例是什麽?

若論《紅樓夢》中人物血肉之軀的刻畫,大概沒有人比王熙鳳更豐富了。有學者評價曹操,說“罵曹操,恨曹操,曹操* * *,懷念曹操。”於是,有學者評論王熙鳳,說:“恨鳳姐,罵鳳姐,想鳳姐。”作為壹個法律人,筆者首先想起了鳳姐的三個典型婚姻法案例。雖然脈絡粗略,但也勾勒出了鳳姐壹生的命運,正是《聰明又累》這首歌。“當局者迷,失之交臂!”

第壹,借勢逼退。

第十五回,賈府給秦可卿辦了喪事,在鐵劍寺安頓下來。鳳姐想留下照看道場,當晚就住在附近的水月寺。尼姑庵的主人徐璟趁機要求豐做點事。原來長安有壹個叫張錦歌的女子,被原長安守備所聘,被長安曾祖父的妹夫所吸引。張家正對這個計劃沒有把握,有兩個難題。駐軍先鬧事,提起訴訟,不準張家還禮。張家對此很生氣,決心把彩禮退掉。他拐彎抹角,到賈家門口討要。“如果妳願意做,張家甚至願意孝順。”

所謂訂婚,是指結婚六禮程序的第四個階段——收彩禮,即經過收彩禮、要名、納吉布三個階段後,男方把彩禮交給女方,俗稱“放手”。此舉的意義其實很重要,標誌著男女婚姻關系的正式確立。壹些有條件的大戶人家,往往會送兩份彩禮,以示認真。第壹次是“禮物太小”,或者“放下小事”;第二次是“大禮”,或者說“放大”。

男方給女方彩禮,壹般會附上禮物清單和通婚書。就算沒有結婚證,壹旦娘家收了聘禮,也和寫結婚證壹樣。此時,雖然還有兩道程序要走,但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已被視為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按照清朝的律例,“若許娶女子,已呈結婚證,私約,悔之者五十。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是為了錢被雇傭的也是。再答應別人,沒結婚就挨七十棍子;結了婚的人,八十棍。婚後,知道了,又犯同樣的罪,彩禮入官……”

所以,當前長安守軍向張家明確表示,長安府公公的妹夫李公子決心嫁給張錦閣時,他理直氣壯地問張家:“壹個女兒有幾戶人家?”並尋求司法救濟,提交政府仲裁。如果張家執意要退改嫁,李家明知故犯執意要嫁,按照法律規定,要被打七十甚至八十棍子,彩禮也要沒收。但是,紙面上的法律未必能嚴格履行。張家的應對之策是找到老熟人向賈府求助,此人原是長安善財寺的和尚。

其隱含的邏輯是,在賈府的巨大權力面前,司法將不得不不屈,法律將在個案層面實現對權力的退讓。在人治社會中,這種應對策略有其深刻的文化性格淵源和民族心理土壤,並在潛意識中成為普通大眾的通行做法。

馮不僅貪圖三千兩銀子的賞賜,而且迷戀權力和虛榮的味道。她受不了言語的打擊。“現在不管這事了,張家不知道沒空管,也不想謝他。好像政府連這個想法都沒有。”即許下諾言,在府中主持文書交換的相公,借口賈璉的指示,給我們駐長安的大使廣韻寫了壹封信。廣韻對賈府感激已久,他當然樂於用法律來交換人情。

只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壹件小事真的是性命攸關。第十六回,守軍被雲光之力所懾,接受了之前所聘。張瑾歌聽說她已經讓前夫退休了,她得到了另壹個李門。她用汗巾上吊了。駐軍的兒子也是情人,然後就死在河裏了。

壹對非自願結婚的青年男女,無論是下定決心還是退休,都完全取決於父母的生活,根本談不上。但他們生活在當時的社會,夫妻地位設定的法律觀念在他們心中牢不可破。當他們互視夫妻,恪守夫妻之禮時,卻被鳳姐等外力任意幹涉,所能抗爭的只有壹條命。於是壹個對妻子忠貞,壹個對妻子不忠,用最激烈的方式發出自己的不平之聲。

第二,指使張華起訴賈璉

第六十七回鳳從邢兒那裏得知賈璉背著他偷了尤二姐,越發生氣。她真的是壹個不平凡的人,氣得眉頭突然皺了起來,她有了計劃。第六十八章專門講她是怎麽精打細算,用軟刀子把尤二姐壹步步逼到絕路的。鳳姐整個算計的核心部分,就是指使尤二姐的前夫張華去杜茶園告狀賈璉。“在國家的孝心下,我背著親戚,靠錢逼我斷絕婚姻,阻止老婆再婚。”

第五十八章我提到了“國孝”,因為宮裏壹個老太太死了,“我告訴世人,凡有貴胄之家,壹年不可樂宴,三月不可嫁庶人。”第六十三回“家孝”提到賈璉的舅舅,寧國府名義上的家長賈敬“吞金服沙,焚盡而亡。”

在古代,孝是治國之本,體現在婚姻的法律關系上。“服喪”構成了男性與女性結婚的法律延遲。雖然不同於法律上的禁止,喪不會使婚姻關系無法成立,但其效果是延緩了婚姻關系的成立,但喪婚還是要受到刑法的懲罰。況且他舅舅是至親,賈璉為賈敬服務是親人的喪事,國喪期未過。按照大清律例,對賈璉的喪事和婚事,只罰太輕,不罰太重。

再者,強行解除婚約阻止妻子再婚也構成犯罪。壹種是破壞外在婚姻關系,壹棍子打八十;壹個破壞內部婚姻關系,職員罷工九十。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前者相當於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後者相當於重婚罪。數罪並罰下,考慮到賈璉主觀惡性嚴重,客觀情節惡劣,可以直接用大頭棒打死賈璉。

誠然,且不說賈府屬於國家的齊荀貴階層,享有“八議”的法外特權。就其權力的日常影響而言,決定了追究賈璉刑事責任不會到行刑這壹步。書中非常真實地描述了當時社會的司法狀況,即政府懼怕有權有勢的人,給人錢為他人消災,甚至不惜觸犯法律。通過都察院的裁決來體現這樣的法制全景,就更具有諷刺意味了。

都察院是監察機構,負責“糾諸錯案,辨諸錯案,預諸道,是皇帝的規訓司”。它具有壹定的司法權威,其宗旨是“揚善除惡,撥亂反正”。聽起來幹凈公正,看似致力於不畏權貴的使命,實則黑如烏鴉。

都察院坐在法庭上發問,先收了鳳姐送的三百兩銀子,再收了賈珍送的二百兩銀子,吃了原告和被告,沒有心理障礙。官司的主角賈璉、賈蓉,自始至終沒有露過臉,只有家仆來廳上說話。最後結案時,法院簡直成了鳳姐的傳聲筒和復讀機。鳳姐是怎麽把消息透露給他的,他又是怎麽做出當初的判斷的?

根據《大清律例》,“凡收錢之官,必受刑罰。”任何因枉法而遭受金錢損失的人,如果數額超過820英鎊,將被處以絞刑。馮憲的官職地位特殊,“各把其他官員加到二等。”作為奉先的官員,朝廷怎麽會不懂法?正因為它知道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正常運行,所以它才敢知法犯法,心甘情願的讓鳳姐這種有權有勢的人濫用司法權!

三、曾經被休哭到金陵。

在高鶚的續作中,鳳姐病逝,雖然在她死前的第壹百壹十回中,“王姐掙紮失心”似乎與《聰明累》歌詞的本意不謀而合。但《金陵十二釵》正式版第五版中,明確寫著鳳姐的命運判斷,“哭到金陵更傷心。”

壹從二令分別代表了鳳姐人生的前兩個階段,具體指的是什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至於他人生的第三個也是最後壹個階段——“仁木”二字,則采用分字的方法,合指壹個“休”字。換言之,曹雪芹的寫作意圖是讓馮被賈璉逐出賈府大門。

鳳姐是賈璉的妻子。《說文》把妻子解釋為“氣”,白虎通說,“所以,若與之壹致,則絕不換。”然而,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男尊女卑,丈夫從屬於妻子,這種夫妻平等的理想狀態只是名義上的,但實質上,妻子的地位遠不如丈夫。關於這壹點,瞿同祖在《中國法學與中國社會》壹書中有詳細的例證和法規。只不過是妻比夫多,妾比妾多罷了。為了保護妻子的基本婚姻和家庭地位,法律嚴格限制丈夫與妻子離婚的行為。

中國自唐代起,就確立了“七出三不去”的法定條件,此後的宋、元、明、清壹直沿用。“七種結局”是從前面規定的,即妻子有“無子女、放蕩、不愛管姨媽、多嘴、偷盜、嫉妒、多病”等七種情形才可以離婚。因為在父系倫理邏輯下,不孝有三種,沒有後代是最大的,“無子”是七種之首。而“三不去”則是從反面規定的,即即使妻子犯了七宗罪,只要有“三年喪、前貧後富、婚無回”等三種情況,丈夫就不能與妻子離婚。

根據清朝的律例,“凡有妻無義務出而義之者,杖八十。妳雖犯了七錯,去了沒去的,降二等,追到底。”所謂“義”,就是夫妻之間失去了恩情,大致類似於我國當代婚姻法中的“感情確已破裂”。明顯的區別是,前者作為離婚條件是強制性的。從這個角度來說,“七種結局”也有壹定的自主性,但遺憾的是自主性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沒有對等的對策,只能被動接受。

根據法律要求和法律事實,很難說馮是放蕩還是嫉妒。不同的觀察角度有不同的結論,但要說她沒有孩子,那就是杯水車薪——乍壹看。她不僅犯了“七出”之首,而且不符合“三不去”的任何壹種情況。所以,即使是“萬人背後”的馮這樣的女強人,影響別人的婚姻大事,肆意濫用司法權,風光無限。最終,她的命運是不由自主的。有壹次她離婚了,哭到金陵更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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