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人防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人防方案和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規劃;
(三)組織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和管理;
(四)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組織人民防空演習,承擔相關搶險救災任務;
(五)組織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和訓練;
(六)組織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
(七)管理人防資金和資產,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八)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
(九)戰時組織、指揮、保障通信,負責發布空襲警報信號,組織人員和物資撤離掩護,消除空襲後果等。;
(十)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建設。城市街道辦事處(鎮)、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人民防空,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城市保護類別和標準,對城市實行分類保護。
除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全國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外,省人民政府、省軍區也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組織制定防空襲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空襲預案制定保障方案。
防空襲方案應當根據城市面積、人口、戰略地位和重點保護目標的變化,每五年修訂壹次,因戰備等特殊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批準,可以提前修訂。第六條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重要經濟目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確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分級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完善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第七條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其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有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和要求。第九條為保障戰時人員和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批和質量監督管理。
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及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以及規劃區外的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壹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總建築面積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壹)國家人防重點城市壹類、二類、三類比例分別為8%、7%、6%;
(2)省級人防重點城市和經濟發達鎮比例分別為5%和4%。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