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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有哪些?

答: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部分非民事權利糾紛案件時適用的特別審判程序。在審理普通案件時,特別程序不同於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獨立性,是我國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是具體的。其特異性表現在:第壹,特異性

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只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二是適用特定案件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有特定性,即僅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訴案件。這兩類案件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糾紛,雙方不存在利益沖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或者撤銷監護案件在性質上也屬於非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審理此類案件。

與普通程序和簡單程序相比,其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壹)特別程序審判是為了確認某壹法律事實。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為了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而是為了確認某些法律事實的存在和某些權利的實際情況。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為了依法解決民事權益沖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2)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序始於申請人的申請或檢察官的起訴。申請人或者起訴人不得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也不得有其他當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原告提出,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

(三)執行壹審。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壹審和終審。判決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上訴。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的民事案件外,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四)審判組織比較特殊。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實行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非訴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5)審判監督程序不適用。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發現判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出現新的情況和事實,經有關人員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的判決。但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予以糾正。沒有審判監督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6)結案時限短。

案件按特殊程序審理,審理周期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選民資格案件;非訴訟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應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七)免交訴訟費用。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免交訴訟費。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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