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
“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傳銷活動供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的詐騙性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是指可以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其他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夠證明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件。?
(3)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除上述四種方法以外的,以騙取合同約定的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等財物為目的的壹切手段。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詐騙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
其次,對方騙錢的數額壹定要大。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
(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3)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禁止MLM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傳銷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傳銷的類型和偵查機關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內容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以介紹工作或者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為名,誘騙他人離開住所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壹條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活動。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對傳銷案件立案偵查,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調查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調查了解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的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八)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取得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事後應當立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傳銷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調查涉嫌傳銷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時,應當將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當場交付當事人。
在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不能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提交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時,應當及時查明事實,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決定。
經調查核實是傳銷的,依法沒收已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並返還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扣押的商品視為解除扣押,扣押的財物應當返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應當由當事人、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或者當事人、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對於查處傳銷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和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被動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毀財物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被動使用、調換、轉讓、損壞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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