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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對知識產權法有什麽影響?

論互聯網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發布日期:2009-11-09文章來源:互聯網作者:於濤摘要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壹個跨學科的邊緣研究領域。隨著計算機網絡在我國的普及和應用,違法犯罪也在大量增長,這就要求我們限制和約束日益猖獗的計算機網絡侵權行為。計算機網絡中包含的大量信息通常具有很大的價值,這是開發者或開發小組在智力、體力和財力上努力的結果。此外,計算機網絡信息傳播的虛擬性和便捷性使得法律有必要對這些具有知識產權特征的信息進行保護。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互聯網知識產權犯罪;刑法保護科1。網絡知識產權與網絡知識產權犯罪1.1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權。著作權包括作者權和傳播者權(即鄰接權)。在此基礎上,網絡知識產權可以定義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等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其在互聯網上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即對其知識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傳統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享有其作品在網絡和計算機環境下的網絡知識產權,如* * *將小說上傳到網絡時作者對小說電子文本的權利。這種網絡知識產權以傳統知識產權為基礎,本質上是傳統知識產權在網絡下的延伸。第二,完全依附於網絡的知識產權。在這種知識產權中,權利人的作品從創作、“出版”、發行到獲利的全過程都在互聯網上實現。與前壹類網絡知識產權不同的是,這類權利壹旦脫離網絡,就會成為無根之樹,其作品和權利將不復存在。比如* * *軟件,其創作、發行、盈利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共享軟件)。第三,網絡虛擬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以網絡遊戲道具、裝備、賬號、遊戲幣為代表的虛擬物品。本質上是網絡遊戲開發商或者網絡服務運營商的軟件著作權。因此,其享有的權利應歸於網絡知識產權。1.2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網為工具,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目標的犯罪活動。通俗的表達就是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犯罪。有學者認為,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是指通過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懲處。根據上述對網絡知識產權的定義,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既應包括“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應包括“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此,應當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作出如下界定: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2.中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特點雖然中國互聯網發展起步較晚,但近年來,中國互聯網上知識產權相關案件頻發。比如視頻網站土豆網,曾經遇到過壹個月14場官司的尷尬局面。同時,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中國的網絡知識產權與其他國家不同:2.1缺乏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正確認識。近年來,我國才開始重視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網絡活動的法律監管基本空白,導致廣大網民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危害認識不足,或者說不足為奇。在發達國家,人們認為使用盜版是壹種恥辱。然而,在我國,這種情況恰恰相反。“山寨現象”蔚然成風,人們把使用盜版當成經濟上省錢的壹種方式。幾乎人人都用盜版,盜版別人勞動成果的人被尊稱為“破解英雄”。群體網絡知識產權認知心理的缺失,說明我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2.2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空白。我國傳統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難以觸及網絡知識產權,缺乏與網絡知識產權相關的獨立立法。這種現象導致兩種結果。壹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助長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囂張氣焰;第二,權利人在網絡上遭受知識產權侵權時,通常不會訴諸法律,而會選擇私力救濟。2.3網絡知識產權人自願放棄權利已經成為壹種趨勢。相當壹部分人認為,既然網絡環境下擁有的知識產權不能給自己帶來任何實際利益,權利人不妨果斷放棄這壹權利,從其他渠道尋求自己的利益。* * *共享軟件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最早出現在美國,是壹種網絡知識產權營銷方式的稱謂。也就是說,軟件作者會在網上享用自己的軟件,然後要求用戶支付壹定的軟件使用費。然而,這種方法在中國的發展是困難的。原因是這種營銷機制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軟件用戶不付費,就沒有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國內軟件作者只能放棄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而通過專業廣告主在軟件界面投放廣告,並通過軟件作者與廣告主的協議進行分成。這是中國壹種靈活的軟件營銷方式。3.刑法介入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與思考* * *我國樂享軟件的柔性管理模式只是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壹個縮影。大量權利人的網絡知識產權得不到法律的適當保護,以及

協調網絡環境下各種相互沖突的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有序運行,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鑒於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應以刑法手段為主。3.1修改立法模式經濟犯罪總是與市場經濟的活動密切相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犯罪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要在壹部統壹的、穩定的、不變的刑法典中規定經濟犯罪,理想是美好的,但以往的立法實踐告訴我們很難做到。因此,學者們建議制定壹部相對獨立的經濟犯罪法,俗稱經濟刑法。網絡犯罪和知識產權犯罪已經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隨著技術的快速發展,它們也有了不斷的表現形式。因此,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將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納入經濟犯罪法的範疇是壹個不錯的選擇。3.2修改現行刑法規範,有以下建議:第壹,擴大保護範圍。增加刑法關於保護計算機軟件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著作權刑法保護的作品形式應逐步擴大,將傳統作品轉化而來的數字作品納入保護對象。第二,將“復制發行”改為“復制發行”,增加“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規定,與著作權法保持壹致。第三,取消著作權犯罪營利目的的限制性規定,將具有營利目的的行為規定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從重處罰情節。第四,調整刑罰結構,重視罰金刑和資格刑的適用。取消刑法中對知識產權犯罪無限額罰金制度的規定,將司法解釋中雙倍罰金制的立法模式納入刑法規範;設置資格刑,使其適用於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在實行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在壹定期限內禁止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接入網絡,或者在壹定期限內剝奪其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資格。3.3完善刑事司法解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情節犯罪。為了使刑法適應網絡環境下實施知識產權犯罪的要求,有必要對相關內容進行適當量化。網絡環境下,“份”、“件”、“件”等計量單位需要明確並做出新的解釋。網絡環境下的壓縮、打包和分包技術使得壹個傳統文檔可能包含多個版權對象,或者多個文檔可能只包含壹個版權,這需要進壹步明確。在各類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方興未艾的情況下,目前我國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遠遠不夠。其中,刑法是重要的壹部分。因此,在整合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從立法和司法上采取壹定的措施,使得打擊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更加現實可行,更好地保護現階段網絡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現行刑法亟待關註的問題。參考文獻[1]劉星星。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研究。蘭州學術期刊,2006年第6期。[2]陶月娥.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遼寧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3]崔和秦野。網絡時代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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