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獸藥產品應當具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該批獸藥有效期屆滿後,記錄保存1年,無有效期的保存3年。第八條註冊獸藥擬變更原批準項目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冊。第九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文號組織生產,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獸藥。第十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儲設施;
(三)有與所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依法取得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獸藥,並簽訂購銷合同,購銷合同中應當載明質量保證條款。
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技術服務、采購、代銷等名義變相從事獸藥經營活動。
獸藥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地點,在異地開展獸藥產品經營活動。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保存3年。第十三條規模化養殖場采購國家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自用的,應當將所購獸用生物制品的品種、數量、生產企業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特殊獸藥。
獸用特殊藥品的經營企業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第十五條使用獸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保存備查。備案內容包括獸藥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批準文號、標簽等。
禁止使用偽劣獸藥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第十六條通過飼料途徑使用藥物,在飼料產品中添加飼料藥物添加劑,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的規定。
飼料中含有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產品標簽應當註明“含有藥物添加劑”,並標明所含藥物的化學名、有效成分、含量、休藥期和註意事項。第十七條屠宰企業不得采購、屠宰含有違禁藥物或者處於用藥期或者停藥期的動物。
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尚在藥物使用期或者休藥期的動物及其產品供食用。第十八條使用獸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專用獸藥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專用獸藥管理的規定,由執業獸醫開具處方並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