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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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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普遍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已成為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探索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已引起廣泛關註。這就需要我們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探索依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途徑,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手段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本文作如下討論:

壹,法治控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必要性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壹直沒有根治,原因很多。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行業違規,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部門監管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強。但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對拖欠工資缺乏強有力的制裁,執法部門監管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這些都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非常重要的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損害了農民工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農民工家庭的生活。隨之而來的危害是,此類糾紛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有的甚至引發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機。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和和諧社會的建立。以往主要通過行政手段來清償農民工工資,但單靠行政手段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壹“頑疾”。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法律的保障,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本途徑。

第二,通過立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雖然我國通過行政手段清理數億農民工欠薪取得了壹定成效,但立法相對滯後的現象應該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顯了拖欠農民工工資法治建設中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事實上,立法確實壹直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我國立法對農民工工資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依據勞動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雖然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壹些文件和規範,但立法層面還有待提高。當前應吸收全國各地好的創新制度和規範性文件納入國家立法,通過立法加大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懲治力度,以立法手段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制度上遏制拖欠源頭,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保障。為此,應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制定勞動合同法立法。由於農民工的特殊性,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壹般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農民工工資頻頻被拖欠,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原因。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有效地規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由於沒有勞動合同依據,勞動監察部門很難查處。為規範用工行為,嚴格勞動合同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制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具體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有勞動報酬及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相關條款。

(2)修改建築法的法律條文。解決建築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壹老大難問題,需要修改《建築法》。重點增加和修改以下條款:(1)制定“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保障金”條款。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繳納壹定比例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部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建設單位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從工資保障金中提取資金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對拒不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不批準其施工;已經開工的項目有權責令其暫停建設。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工資支付擔保條款是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有效法律保障。(2)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條款。制定以發包人工程擔保制度為重點的擔保條款,要求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供履約保函,雙方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制定“立項與審批聯動”條款。凡有欠款單位的,在辦理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欠款單位必須先結清欠款,審批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已完成的開發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其新的開發建設項目不予批準。並在資質年檢中被降級,情節嚴重的取消資質證書。(4)加大和細化法律責任的懲處力度。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拖欠工程款的處罰條款,難以有效制約拖欠行為。為加大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濟處罰力度,增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在《建築法》法律責任部分增加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最高罰款30萬元的規定。

(三)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工資,可以發放周、日、小時工資。根據這壹規定,為“周薪制”的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制定《工資支付條例》,可以規定月薪制改為周薪制。而且還應該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當給予嚴厲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制定《工資支付條例》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有效法律措施。

(4)刑法將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壹種經濟現象,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但由於惡意欠薪事件頻發,為了打擊惡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來處理企業惡意欠薪問題。在刑法中增加壹個“惡意債務罪”,規定企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嚴重、惡性拖欠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拖欠行為,包括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從重處罰。如果認為目前沒有必要制定新的罪名,可以合理修改刑法原有的侵占罪,修改侵占罪時也可以考慮罰金。通過刑法將惡意拖欠明確為犯罪行為,對打擊和遏制惡意拖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加強地方性法規立法。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因此,符合條件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建立企業拖欠工資報告或預警制度的具體辦法,將企業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誠信水平的主要標準之壹,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失信懲戒機制,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企業采取措施清出當地建築市場。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和企業年檢中有效約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對於長期拖欠的用人單位,可以暫停企業年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在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中,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年檢條件之壹。

三、執法要保證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

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不足,處理程序過長,直接影響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執法效果。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和經營者得不到法律的懲罰,使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更加普遍和嚴重。從法律上講,對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即使在中國

逐步完善立法後,關鍵在於如何執行。執法還應建立長效機制,有效落實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治是保障,監督是關鍵。執法公正不僅需要執法者的公正,還需要完善的、多層次的監督網絡。執法部門要依法開展勞動就業執法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在執法中,還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和政策得到全面落實。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建築企業,建委將依法采取取消其經營資格、將其驅逐出建築市場等保障措施。行政執法部門對欠薪行為的處罰不應該僅僅是經濟上的,還應該包括企業信用、行業準入等壹系列降級和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法力度,是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

為了有效保護農民工的權益,應盡快建立和實施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積極為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為他們解決拖欠工資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解決維權糾紛。人民法院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應當作出減收、緩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的決定;受理案件後,盡可能縮短審判時間,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符合條件的可以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判決時,應將誤工費、律師費、差旅費、證人出庭費等直接損失納入賠償範圍。判決生效後,對於故意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遲延付款。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自身維權的法律意識。律師應當積極伸出援手,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免費幫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僅要為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還要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維權服務。公證機關要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可以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實行農民工勞動合同公證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由拖欠單位和農民工簽訂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強制性文件進行公證。拖欠到期後,農民工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從工程款中強制撥付。

總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要將相應的立法、執法力度和建立農民權益保護法律援助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真正堵塞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更好地維護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對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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