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相同的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共服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或從事行政活動。其要求是:法定職權(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也稱被動依法行政,行政活動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沖突,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主動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就沒有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客觀、適當,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合理性。其要求是:相稱性原則(適當性——對行政行為目的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不應當脫離目的,並且是必要的——為了實現目的,應當盡可能采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小的手段,衡量原則——也稱狹義的比例或平衡原則,是指手段應當根據目的來衡量);平等對待(行政主體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當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正義原則(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符合壹般的道德標準和人生價值觀。換句話說,應該符合公認的“合理”標準。)
三。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特別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具體要求是:行政公開(行政過程的公開透明也是防止行政主體獨斷專行、濫用權力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序正義(在救濟程序領域,程序正義有兩個基本要求:不允許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任何受到不利對待的人,都應該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機會得到充分保障,當事人有機會陳述和申辯)。
4.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具體來說:1。誠實守信:行政主體不得為自身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承諾之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復雜的情況,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做出決定。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隨意反悔。法治要求法律規範的穩定性、連續性、可靠性和可預測性。行政活動應該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時,應當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準確。真實性不僅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還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咨詢、信息提供等。因虛假或者錯誤的行政行為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信賴保護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作出的計劃或行動,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信任的前提:必須有信任基礎、信任表現和值得保護的信任。具體要求:行政行為壹經作出,除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否則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變更。
動詞 (verb的縮寫)高效便捷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高效、有效地行使職權,最大限度地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從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具體要求:1,高效率原則,即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創造更多的成果。
2.便利性原則:是指人們可以方便地獲得行政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
不及物動詞監督與救濟原則
1,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和問責的權利。基於“權責壹致”和“權力必須受到監督”的要求,監督的原則主要包括監督和責任。監督主要表現為:
(1)自覺接受他律監督。
(2)加強行政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責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
(2)對公民或組織的違法、不良行為及其他損害其權益的行為負責。
(3)問責。
2.救濟原則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或者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這些救濟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在我國主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補償制度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