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定義
問題2:民法的含義是什麽?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1986 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6月1987 1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民法總則是法律規範和技術的縮影,其制定有利於民法的科學化和系統化實現。民法通則在社會經驗的基礎上抽象出大量專有概念,這些專有概念會形成獨特的民法規則體系和概念術語。主體、法律行為、權利和責任,這壹切都可以保證司法機關擁有裁決社會糾紛的專有知識和排除外界幹擾的思維術語和分析工具,成為保證司法獨立的重要屏障。同時,這壹規則的系統化和科學化也可以為法律的學習和適用提供標準,保證司法的統壹。
當然,民法典的立法並非沒有爭議。理論上很多問題都沒有達到。實際上,中國正處於改革和轉型時期。很多制度壹旦被法典化、固定化,就可能導致僵化。但無論如何,通過民法總則的制定,將為現代法治奠定精神和技術基礎,其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將不可估量。
問題3:什麽是民法[編輯本段] 1。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個公民都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1.定義: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2.含義:
2.1民法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社會生活規範(不同於道德等。);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其他關系不調整)。
2.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3.自然:
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3.2民法是文明法;
3.3民法是行為準則,也是判斷準則;
3.4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內容而言,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適用範圍而言,是壹國之內適用的法律,所以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
3.7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壹般法律,所以它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4.分類:
民法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具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
4.1實體法
實體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實體法可分為廣義民法和狹義民法。
4.1.1廣義的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私法的全部。因此,壹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屬於民法的範疇。
4.1.2狹義民法是指民商分離國家中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國,由於民商法合壹的立法例,商法並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體法指的是廣義的民法。
4.2民法的形式含義
正式民法是指以壹定文體編纂而成,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於我國民法典還沒有編纂,嚴格來說,我國沒有正式的民法。但是,由於我國的民法通則是壹部基本的民法,規範民事活動的基本規範,所以也可以說民法通則是壹部正式的民法。
[編輯本段]二、民法的詞源
“民法”壹詞來源於古羅馬的jus civile。最初的羅馬法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稱為民法;對於羅馬征服地區居民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羅馬人之間的關系的調整,適用法官形成的規則,稱之為萬民法(jus gentium)(與羅馬民法相比,萬民法靈活方便,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其克服了過去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此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符合奴隸主的利益)。`
後來,非羅馬公民逐漸獲得羅馬公民身份,兩種法律的差異逐漸消失。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進壹步整理編纂成法典,稱為12世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見羅馬法)。恩格斯說羅馬法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頁)。
羅馬法的理論體系對私有制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影響很大,以至於歐洲大陸根據拉丁文分別命名了民法droit civil(法國)、民法(英國)、Zivilrecht(德國)、градансс。
日本明治維新時修訂的法律是從法文翻譯成日文的“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沒有民法壹詞,各個朝代都有關於錢、債、地、田、戶、婚的法律規範...> & gt
問題4:民法中的上下是什麽概念?以上和以下在司法解釋或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中有說明。
問題5: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A的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以民法典的形式系統化,所以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A。
問題6:民法概念10。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問題7:《民法通則》頒布的意義。
民法通則的誕生和實施對我們的社會有許多意義。主要有三點:
(1)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制度。
(二)促進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
《民法通則》誕生並實施後,國家立法的戰略重心開始轉移。
1986《民法通則》的頒布,正式奠定了國家立法新趨勢的基礎。在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它產生了獨特的立法效果,啟動了大陸法系的立法,並逐漸將國家立法的重心轉向私法。
(三)從根本上推進中國法制的民主化和現代化。
在高度集權的經濟體制下,國家承擔了過多的社會任務,不得不用龐大的行政系統來實施統壹的資源分配計劃和管理具體的生產交換過程,而廣大公民和經濟組織則處於非常被動的支配狀態。這個時候,治理國家的手段不可能主要是行政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把應該由社會承擔的任務委托給社會,民事主體在民法和法制範圍內獨立完成,國家主要從事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民法通則》的誕生和實施,為中國治國手段的戰略轉型奠定了基礎。
四。走向中國民法典
《民法通則》開啟了中國民法發展的新紀元,為中國民法的系統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由於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經驗不足,在系統化、制度化設計上仍存在明顯缺陷。自《民法通則》頒布以來,學界同仁壹直呼籲民法法典化。
問題8:民法中的“物”是什麽意思?在民法中,標的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如贍養、扶養、合同等,標的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金錢、某壹特定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