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可以請求撤回起訴。
根據實際情況,由於案件已經判決,原告不能申請撤訴。原告不服判決的,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也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壹般情況下,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準: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不得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申請退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脅迫手段迫使原告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除非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撤訴必須合法。撤訴必須由有權撤訴的人提出,並且必須在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不得有實體上的法律規避,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4.撤訴,必須撤回所有訴訟請求。僅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的,或者原告撤回全部訴訟請求並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認可並執行當事人自行和解內容的,不能視為撤回。
5.回避申請應當向法院提出。
6.撤訴必須由法院裁定。除雙方當事人在場外,裁決可以口頭作出,並記入筆錄,筆錄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決定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
143.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未預繳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申請減、緩、免預繳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
144.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5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第三人撤訴處理。
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訴訟將另行進行。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當事人違法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