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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監督活動。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氣、電力、供水、供熱、電梯、通信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穩步推進的原則,確保房屋使用安全。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體制和機制,組織協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常態化、信息化、網格化的安全管理監管體系和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信息化、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監控網絡,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財政、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救助、房屋安全信息管理、應急處置與常態化、網格化安全監管等工作的開展。第七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並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

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由公房直接管理或者單位自管的,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的保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有下列情形之壹,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

法律解釋;

(二)生效法律文書;

(3)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

(4)繼承、遺贈等法律事實;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其他情形。

房屋的承租人、借款人和其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並對房屋的使用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新房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並明確告知受讓人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維護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內容。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質量安全責任,履行保修和質量缺陷管理義務。但是,由於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第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建築使用性質和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

(三)檢查和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配合房屋安全排查和房屋應急救援措施;

(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但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房屋使用人應當將房屋使用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告知房屋使用責任人,並配合房屋的檢查、維修、安全鑒定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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