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行政權力事項,包括依申請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事項,以及為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事項。
本條例所稱公共服務,包括公共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救助、法律服務等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以及服務於創新創業需求的綜合性服務。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的活動。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政務服務便利化,適用本條例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四條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應當遵循誠信、公開、公平、公正、規範、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間,降低成本,為群眾和企業提供便捷的政務服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政務服務的組織領導,完善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經費,並將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第七條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宣傳政務服務便利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第二章總則第八條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當載明事項名稱、代碼、種類、依據、責任主體等基本內容。第九條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統壹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編制和更新本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和更新。具體工作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第十條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調整公共服務基本目錄。
州、市(地)、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治區公共服務基本目錄和本級人民政府補充的公共服務,組織編制和調整本級公共服務目錄。
公共* * *服務清單應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考慮公共* * *服務需求和能力。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要求,編制服務指南,為群眾和企業提供明確的服務指南。
因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制定、修訂或者廢止需要調整服務指南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整並予以公示。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服務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向群眾和企業提出超出服務指南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服務指南應當包括名稱、代碼、類型、設置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條件、服務對象、法定辦結時限、受理時限、結果名稱、結果樣本、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申請材料、受理空位、辦理流程、辦理形式、審查標準、壹般辦理範圍、預約辦理、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等要素。
服務指南中所列的申請材料應當是辦理該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有含糊其辭和壹刀切的條款。第十三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應當通過各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網上綜合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平臺)、移動終端、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公開,支持通過應用程序、二維碼等方式瀏覽查詢。,實現同源管理,同源發布。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無歧視地接受相同的行政服務並按照相同的標準辦理,以統壹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為人民群眾和企業提供線上線下統壹的行政服務。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不得增加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