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非法證據排除告知報告制度的概念形成進行分析
檢察機關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結果的直接接受者。因為如果檢察機關利用偵查機關非法取得的證據指控犯罪,在排除該證據為非法證據時,可能導致案件證據不足,法院會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此時檢察機關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偵查機關不承擔該結果。特別是在單壹非法證據的排除對案件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難以引起偵查機關的重視和警惕,非法證據排除的威懾和預防作用大打折扣,不能充分發揮實際效果。
為了實現非法證據排除的威懾和預防功能,保證偵查機關取證的規範化,需要將偵查機關與非法證據排除的過程和結果緊密聯系起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可以達到這壹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十五”發展規劃》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制度,通報總結後上報偵查機關。”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舉報系統應運而生。這壹制度的具體含義是,檢察機關將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及其引起的訴訟結果進行分析,然後通知偵查機關,並上報上壹級檢察院。有學者稱之為非法證據排除中的“痛苦傳遞”。
第二,非法證據排除告知報告制度的價值目標分析
(壹)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多重角色
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主要承擔四種角色:
壹個是審查員。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任何證據都需要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判斷。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不能作為批準逮捕、起訴的根據。
第二個是決定者。檢察機關在依法審查起訴階段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起主導作用。
第三是證人。檢察機關在庭審中負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線索或者證據,負有證明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合法取得的舉證責任;在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情況下,承擔不能用該證據證明被指控犯罪事實的法律後果。
第四是主管。檢察機關要及時糾正監督中發現的非法取證行為,通過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多重角色決定了其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負有重要責任。
(B)提高調查活動監督質量和效力的實際需要。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央關於加強新時期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見》,強調加強證據審查,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21 10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完善偵查監督協作機制的意見》要求,通過完善偵查監督協作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偵查活動,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非法證據排除是檢察機關有效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和出發點,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是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途徑。在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過程中,特別是在審查逮捕階段,非法證據的排除便於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案件質量,對後續的審查起訴、公訴和庭審都有積極的作用。因此,加強偵查監督,嚴把偵查法治關,可以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和錯誤,規範偵查取證行為,實現偵查活動的法治化。
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安機關通報非法證據排除情況,傳導辦案壓力,提高偵查取證質量和效果;對內,可以提高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檢察人員審查判斷非法證據和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能力,加強業務指導和案件質量監督。
(3)規範偵查行為、防止冤假錯案的有效措施。
司法實踐表明,許多冤假錯案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如果不排除非法證據,就會誤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法官對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作出歪曲判斷,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為了有效遏制非法取證,非法證據的生產者必須承擔相應的不利訴訟結果。通過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可以讓公安機關充分認識到非法取證可能導致案件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才會做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撤回起訴的決定,或者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否則就可能出現冤假錯案。因此,應牢固樹立依法取證的意識,通過建立常態化的分析和通報報告制度,實現排除非法證據的預期效果,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取證,全面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
三、實行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
(壹)試點工作
根據“十五”期間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的要求,2021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部署開展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試點工作,確定了山東省乳山市檢察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檢察院、重慶市渝北檢察院等11試點檢察院。這些試點檢察院和所在省份的省級檢察院、市級檢察院高度重視,選派業務骨幹負責,從溝通協調機制建設、操作指南規範、工作制度保障、定期分析通報等方面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加強協作,凝聚力量,建立指導評估通報機制,精準提升證據審查能力,穩步推進試點地區工作。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深化偵檢合作,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創新機制建設,規範辦案程序;加強學習培訓,提高辦案能力,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形成首份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報告並通報公安機關。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在探索制定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通報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指引》、《非法證據排除聽證程序》、《普通犯罪處理指引》三個文件,形成了“1+3”體系。山東省乳山市檢察院實行聯席會議制度、通報答復制度和培訓晉升制度,發揮了案件評估、檢察監督、績效考核“三位壹體”的推進作用。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出臺《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通報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定期與即時通報相結合的機制。貴州省貴陽市檢察院將非法證據排除與及時介入偵查相結合,非法證據排除與類案指導相結合,非法證據排除意識與偵查意識相結合,穩步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工作,等等。
2021至10,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組織召開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工作現場推進會,總結交流了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了解了試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研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更好地推動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的建立。
(二)主要問題
通過實踐探索,發現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試點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觀念難以轉變,執行制度的主動性不強。“重實體輕程序”、“重破案輕人權”的錯誤思想還在壹定程度上存在,表現為過於註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忽視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追求破案目標,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夠重視。
二是缺乏具體的工作指引,通報範圍不明確,通報後監督查處機關難以落實整改。部分地方檢察院對瑕疵證據是否需要向偵查機關通報存在疑問,部分偵查機關對是否回復檢察機關存在不同看法。
三是調查核實難。非法證據難以發現,難以調查核實。在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時,啟動程序的標準不明確,調查取證具有壹定的隱蔽性,檢察機關難以查清非法取證行為。此外,目前檢察機關主要通過審查偵查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調查證據的合法性,或者要求偵查機關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調查手段有限,效果不佳。
第四,缺乏配套機制,系統運行不暢。
第四,規範構建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制度
2022年3月,以辦公廳名義發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起草的《關於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向公安機關報告和向上級檢察院報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通知主體、內容、方式、反饋和配套機制等方面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
(壹)促進司法監督理念的更新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新時期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見,督促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促進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現雙贏、多贏。檢察人員應當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並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確保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的實施,提高質量和效率。
(二)明確檢察機關的告知主體地位。
非法證據排除告知的主體是檢察機關,這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密切相關。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貫穿於整個訴訟活動,不僅監督立案和偵查活動,而且是偵查結果的承擔者和使用者。在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不僅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還要承擔因排除非法證據而導致證明不力的後果。及時告知公安機關非法證據排除情況,可以傳導辦案壓力,使公安機關直觀感受到非法證據排除帶來的訴訟結果,督促其提高偵查質量。
(三)規範通報報告的內容、方式和反饋程序。
壹是通報舉報內容。通報內容壹般包括基本情況、主要數據、典型案例、非法證據收集、訴訟結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非法證據排除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包括需要明確和完善的證據標準、調查取證方法和程序;還包括公安機關的反饋意見,對通報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上壹級檢察院溝通協調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以典型案例說明公安機關需要改進的問題和需要偵查監督的事項。
經過調查發現,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相對較少,瑕疵證據較多。分析報告瑕疵證據,可以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取證,提高偵查能力。因此,《通知》明確了瑕疵證據也是《通知》的內容。此外,對於因非法證據排除而不批捕、不起訴、撤訴、無罪釋放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對每個案件進行不定期通報。
二是通知方式。通報報告應當以醫院的名義,以書面形式送達公安機關,並報上壹級檢察院。實踐中,基層檢察院和設區的市檢察院每季度對本轄區非法證據排除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形成通報送同級公安機關,並上報上壹級檢察院。沒有與同級公安機關對應的檢察院的,上壹級檢察院在報告相關情況後,告知同級公安機關。因為直轄市檢察院分院沒有相應的同級公安機關,這種情況下,分院匯總情況後,由市檢察院統壹上報市公安局,避免重復上報。省級檢察院每半年對轄區內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並形成通知發送同級公安機關,形成報告上報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對各級檢察機關的非法證據排除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並形成通報發送公安部。在制度實施之初,將通報報告分為季度、半年度、年度三個時間段比較合理,有利於具體操作和全面落實制度規定。
三是通報的反饋。通知要求,檢察機關要通過檢警協調機制提醒、督促公安機關落實通知,並提醒、督促其向上級檢察院報告。在具體執行中,檢察機關要跟蹤公安機關通報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情況。對執行明顯不力的,要及時了解原因,通過糾正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完善配套機制
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制度的規範實施,需要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借助檢警協作配合機制,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同班培訓、定期研判會商等方式,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從而確保非法證據排除的舉報取得實效。為此,應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非法證據排除,提高通報舉報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鑒於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性,建議將非法證據排除分析報告納入績效考核範圍,作為辦案質量和績效考核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