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福州海斯遺產,是指已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的福州鼓樓區慈恩瑯琊縣王德正紀念碑、倉山區淮安窯址及官道碼頭、馬尾區吉隆大橋(興港碼頭)、董琦古碼頭、長樂市聖壽塔、天妃淩影紀念碑、登文道碼頭等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遺產。第三條福州海斯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福州海斯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負責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福州海斯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工作,作為福州海斯遺產的市級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日常保護管理工作;“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縣(市)區所屬的“福州海斯”保護管理機構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五條“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公安、財政、民族宗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工商、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福州海斯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福州海斯遺產”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福州海斯遺產”的保護。第七條福州海斯遺產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福州海斯遺產”,依法參與涉及所有權人利益事項的管理。第八條“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內外其他“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地區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文化遺產保護。
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上絲綢之路的橋梁作用,加強與港澳臺及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對保護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鼓勵社會力量挖掘與“福州海斯傳承”相關的民間傳統技藝,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壹條福州海斯遺產保護規劃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組織編制福州海斯遺產詳細保護規劃,並依法報批。
“福州海斯遺產”的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準公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福州海斯遺產”根據保護要求分為遺產區和緩沖區,實行分級保護。遺產區和緩沖區的劃分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銜接。
遺產區與緩沖區的界線由市政府根據批準的保護規劃確定,並設立界樁(樁)。第十三條“福州海斯遺產”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禁止任何損害或破壞遺產資源的建設活動。
遺產區內不得建設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進行爆破、鉆探、挖掘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並依法報批。
因生產、生活確需在緩沖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並依法報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整改、搬遷或者拆除不符合福州海斯遺產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周圍的風景、植被等。已經損壞的,由相關責任人責令及時修復。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五條“福州海斯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遺產區和緩沖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生態破壞、水土流失和水汙染,不得損害和破壞“福州海斯遺產”的原生態資源,周邊山體內的林地應當按照規定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