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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雇主責任的構成要素和具體承擔。

第壹,雇主責任的構成要素

1,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形成。

法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關鍵因素在於責任人與行為人之間的具體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實踐中,由於判斷兩者是否形成雇傭關系比較復雜,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壹般認為,凡是約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壹定服務的合同,無論如何訂立,都可以認定為雇傭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監督制約關系。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監督控制關系,那麽應當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關系。

(3)雇員是否構成雇主組織的壹部分。

2.勞動者的有害行為發生在雇傭活動中。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所有侵權行為不承擔替代責任,只有在勞動者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其受雇過程中時才承擔替代責任。

3.勞動者的有害行為構成侵權。

在雇主替代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勞動者的危害行為本身構成侵權,也是構成要件之壹。

第二,《侵權責任法》使用者的責任是什麽?

1.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用人單位的責任是特殊的,勞動爭議律師事務所將其概括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與個人的勞動關系在工作過程中或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及接受服務的壹方應承擔特殊的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使用者責任的歸責原則

使用者責任歸責原則是最佳選擇。根據這壹原則,將不再考慮用人單位在員工的選拔、監督或其他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因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替代責任。采用無過錯原則,需要用人單位無條件承擔因勞動者造成的損害而產生的侵權責任。這樣既可以減輕受害人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又可以簡化雇主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更有效、更便捷的救濟。

4.雇主責任的特點是什麽?

1.指明其侵權的主體。

這種侵權只有在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了侵權後果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2.侵犯的場合是特定的。

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才能構成這種侵權。

3.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是損害賠償的特定權利人。

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是替代責任。

用人單位的責任具有壹定的特殊性,是由勞動爭議引起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工作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造成的損害,由接受勞動的壹方承擔。

5.侵權責任賠償損失的範圍是什麽?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草等。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失去利用價值,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雇主責任是壹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財產損失賠償、物質損失賠償和折價賠償。損壞的車輛或物品可以修復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修復的,需要計算相應的價值,由侵權人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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