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事務等涉及全局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討論決定的情況。
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特別重要的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三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桂,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
(三)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
(四)本級預算和本級年度決算的部分變化;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旅遊、民政、民族和僑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的重大事項;
(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
(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依法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報告的三十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告並經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當年第壹季度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具體方案。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除外。第六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重大問題的報告和議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重大問題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然後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至少有五人聯名,縣、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至少有三人聯名。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不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第七條以報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收到報告後,應當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最近壹次會議審議。第八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第九條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第十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以報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項,未能作出決議或者決定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閉幕後5日內,將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