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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項目需要哪些評估,比如環評、穩定評估、和平評估?

還有水評估、通信評估、災害評估、地震評估。

以下是對所有主要項目的評估。

1,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簡稱EIA)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壹般來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汙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先決條件: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責任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經審查未獲批準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水影響評估(水評估)

人類活動引起的水環境變化及其影響評價。

在準確、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環境調查的基礎上,運用合理的數學模型,對建設項目對地表水環境的影響進行計算、預測、分析和論證。劃分環境影響的程度和範圍,對比項目建設前後水體主要指標的變化,結合當地水環境功能區劃,得出是否滿足使用功能的結論,進壹步提出建設項目影響區域主要汙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對策。

按照市政府優化項目審批流程的要求,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評價)報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3項行政許可事項整合為水影響評價審查1許可,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

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包括水資源論證(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響評價三個部分。

前提條件: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

責任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令號水利部和國家計委15)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十壹條業主單位在向規劃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其申請取水許可(前置審批)的書面審查意見,並附經審核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和已批準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的,不得批準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適應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並經過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項目的建設。

前提條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責任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取水申請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申請人方可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前提條件:水土保持方案審核

責任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前提條件:洪水影響評估

責任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三十三條第壹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必須評價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應當附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3.能源評估(能源評估)

能源評價是指計算項目各種能源的消費結構和消耗量,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各種節能措施的效果,項目單位產品和單位產值的能效指標和經濟指標,評價項目用能合理性和先進性的壹種評價方法。簡稱“能平”

前提條件:節能審查意見

責任部門:節能管理部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考慮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

4.安全評估(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Safety assessment)在國外也稱為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旨在實現項目和系統的安全性,應用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識別和分析項目和系統中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判斷項目和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預防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安全評價既需要安全評價理論的支撐,也需要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結合,二者缺壹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如下規定:

前提條件:安全預評價

責任部門:安全監督部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

第九條第壹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4、交通影響評價(審查)

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交通設計和交通管理方案及措施,以預防或減輕不利交通影響的技術方法和系統。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於優先發展城市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進壹步明確,要把實施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

5.地質災害評估(災害評估)

也稱為地質災害評估。評估和估計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和損失的工作。

前提條件:地質災害風險評估

責任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二十壹條第壹款: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

6.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評估)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科學地給出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和相應工程規劃或設計要求的壹定概率水平的相應數據,在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地及其周邊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場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和應力場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先進的地震風險概率分析方法。

前提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

責任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35條第2款和第3款: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7、文物影響評價(文字審查)

“文物(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是指用於評估文物發展規劃和其他行動的潛在影響的系統方法。近年來,這項工作越來越受到國內外文化遺產保護者的重視。在我國,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選址和選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項目,都涉及到文物的影響評價,供相關部門決策和參考。

前提:對文物保護的意見

相關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20條第1、2和3款:

建設項目選址應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地保護。

實施原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將保護措施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保護原址,需要遷移保護或者拆除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條第五款:本條規定的遺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對工程範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8.雷擊風險評估(雷擊評估)

雷擊風險評估是根據雷電活動的時空分布特征和工程所在地的災害特點,結合現場情況分析,計算雷電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範圍的綜合風險,從而為工程選址、功能區劃布局、防雷類別(等級)和防雷措施確定、雷電事故應急預案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壹種評估方法。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9.氣象評估(氣體評估)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重點區域或者區域開發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分析評估的活動。

前提條件:批準氣候可行性論證

責任部門:氣象主管部門

設置基礎: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10,上覆礦產資源

前提條件:超越礦產資源審批

責任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

設置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在修建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之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覆蓋重要礦床。

擴展數據:

特性

由於建築產品具有單壹性、唯壹性、固定性和體量巨大的特點,為了準確合理地評估建築產品,往往按照項目的劃分組合進行評估。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建設項目的組成可分為: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在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範圍內,由壹個或幾個單項工程組成,在經濟上實行統壹核算,在行政上有獨立的機構或組織形式,實行統壹管理的基本建設單位。

其特點是每個建設項目都有設計任務書和獨立的總體設計。如工廠、學校、醫院等都可以稱為建設項目。

單項工程

單項工程是指有獨立設計文件、獨立存在的完整的建築安裝工程。

其特點是單項工程完成後,可以獨立生產或交付。單項工程是建築工程的組成部分。例如工廠建設項目中的車間或生產線,學校建設項目中的教學樓和圖書館。壹個建設項目由壹個或幾個單獨的項目組成。

單位工程

單位工程是指有獨立施工圖,可以獨立組織施工,但竣工後不能獨立交付使用的工程。如工廠建設項目的廠房建設中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壹個單項工程由壹個或幾個單位工程組成。

分區項目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根據單位工程的各個部分,由不同工種的工人使用不同的工具、材料和機械完成的局部工程。其特點是經常按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主體部分劃分分項工程。如土方工程分部、鋼筋混凝土工程分部、裝飾工程分部等。壹個單位工程由壹個或幾個子工程組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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