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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四川免費生育意味著什麽?

該條款的操作定義是:

(1)之後不管生幾個孩子都不會被罰款,也不會影響個人前途。生三個孩子就不會,生四個以上也不會,所以“全能三孩”+這個條款=生育自由。生三個及三個以上的孩子不僅不會被“罰款”影響自己的前途,在壹些省份還會有補貼。如長沙規定,本地戶籍家庭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可享受壹次性補助1萬元。

(2)取消社會撫養費(“超生罰款”),個人職業發展與個人生育完全脫鉤,沒有設置任何前提條件,這意味著該條款適用於已婚和未婚人群。以前,未婚生子也要交“罰款”;該條款實施後,未婚生育既不會被“罰款”,也不會影響個人前途。

綜上所述,該條款實施後,無論已婚未婚,多生幾個孩子都不會被“罰款”,不會影響個人前途。這是生育自由的本質內涵,體現在兩個方面:生育與婚姻脫鉤,生育數量不受控制。

所謂“出生登記”,是用於“人口監測”和“生育服務”。壹般要求登記者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辦理的也可以在子女出生後補辦,並不是有些人理解的為新生兒“登記戶口”。

顯然,四川省的上述規定將出生登記與婚姻脫鉤,取消了生育數量限制,符合“全面三孩”政策和該條款的操作性定義和實質,體現了生育自由實質內涵的兩個方面。出生登記是出生過程中的壹個環節,在兩個方面放寬出生登記是出生自由的體現。

可見,理解“全面三孩”政策和生育自由的本質,就不難理解放寬出生登記是壹件好事,增強了人身自由,擴大了個人選擇範圍。

有大V和自媒體說,“出生登記不需要結婚,私生子有繼承權,壹夫壹妻制名存實亡,大房和二房享有同等權利,但大房還要照顧老幼。誰會結婚?”在誇大情緒、嘩眾取寵的同時,也暴露了很多誤解和曲解,值得在此澄清。

首先,這種觀點似乎把“出生登記”誤解為登記新生兒,兩者不是壹回事。前者只是壹個收集信息的程序,而後者卻產生了實質性的法律效力。

至於私生子的繼承權,就更可笑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這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現行《民法典》關於繼承部分的壹貫原則和精神,與出生登記甚至“全面三孩”政策無關。

《繼承法》和《民法典》的繼承部分規定,繼承的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的定義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也就是說,平等對待婚生和非婚生,是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

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其實並沒有“繼承權”,只有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翻譯成法律術語:“約定高於法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法定繼承資格和順序問題。所以所謂“繼承權”本質上是壹種法定的繼承資格,法律規定婚生和非婚生享有同等的資格。

大房和二房的權利恐怕是不壹樣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合法妻子(即所謂的“真妻”、“大房”)以主張同壹財產為由,成功主張丈夫給予情人的財產的案例。這表明司法實踐有保護合法妻子的強烈傾向。做情人做小三是有風險的,很可能雞飛狗跳,竹籃打水壹場空。

最後,讓法律歸法律,讓道德歸道德。法律解決不了道德問題。

婚後就不用說了,總有人違背夫妻忠誠,和別人發生關系,甚至生孩子。男女都會犯這樣的錯誤。壹個男人可能在外面養了個情人,生了個孩子;女人也可能讓男人“樂於為人父”,替別人養孩子。這些問題會導致壹些特定婚姻的解體,但不會導致婚姻制度本身的解體。關鍵是要保證婚姻自由: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婚姻制度本身就會更加牢固。

所謂“婚姻”有兩種解決方法:壹是“婚姻登記”本質上是夫妻間的強制財產制度,不保證他們之間的愛情、性、忠誠、生育和子女;二是自然法、習慣法和禮儀意義上的婚姻。婚禮在雙方親朋好友的參與下舉行,兩個姓氏合起來就好,指向撫養孩子,世代繼承財產。前者可能有起有落,後者則是無窮無盡。妳對婚姻有什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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