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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中越老邊境地區人員出入境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安全以及中越老邊境地區的社會秩序,便利邊境地區人民的生活和交往,促進邊境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政府與越南、老撾兩國政府關於處理邊境事務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我省中越、中老邊境地區出入境並在我省停留、居留和旅遊的人員。第三條進出我省中越、中老邊境地區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本規定涉及的各種有效證件,以備查驗。第四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從中國、越南、老撾邊境地區進入我省的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出入中越老邊境地區的人員,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第二章中國人員出入境第五條中越、中老邊境地區的中國人員因私事出境,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所申請辦理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

因個人原因出境的中國大陸人員,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護照。因私持普通護照人員憑有效護照和越南、老撾入境簽證從規定口岸出入境。第六條中越、老撾邊境地區的中方人員因公務出境前往越南,應當由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審批,申請出入境證件;去老撾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中國大陸人員因公出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護照。持外交、公務、商務用普通護照的人員憑有效護照出入規定的口岸。第七條參加中越邊境、中老邊境旅遊部門組織的出境旅遊的中方人員,應當經旅遊部門審核,由組團社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持有護照或出境證件的中國內地人員,可從中國、越南、老撾三國邊境口岸出境,並可免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第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中方人員不得出境。第九條中國出境人員必須在證件有效期內從雙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境,並接受雙方口岸或者通道檢查機關的檢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第三章越南、老撾和第三國人員出入境第十條越南、老撾因外交、公務和商務目的持普通護照的人員,憑有效護照從雙方指定的口岸出入境。需要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必須自入境之日起10日內到縣級以上機關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第十壹條持越南、老撾因私普通護照的人員和持第三國護照的人員,憑有效護照和中國入境簽證從雙方指定的口岸出入境(與中國政府簽有互免簽證協議的國家除外)。第十二條持護照進入或離開我省邊境地區的越南、老撾和第三國人員在我國旅行、停留或居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越南、老撾邊境地區人員憑地區主管機關簽發的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從雙方指定的口岸或通道出入境。

持有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的越南、老撾人員,入境後只允許在我省邊境縣(市)範圍內活動,停留期限不超過壹個月;需要停留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應當持本人有效入境證件向邊境縣(市)公安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所申請辦理入境停留許可;需要停留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向停留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雲南省邊境居民暫住證》。第十四條上述入境人員必須在其證件有效期內從雙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入境或者出境,接受雙方口岸或者通道檢查機關的檢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其入境出境,並依法處理。第十五條需要憑《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進入我省內地的越南人、老撾人,必須持有關信函或證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前往內地證件。

對獲準進入我省內地的越南、老撾人員,簽發《中國人和外國人入出境許可證》;從邊境地區前往我省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或者途中必須在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過夜的,還必須出具外國人旅行證;從邊境地區直接到我省對外國人開放地區的,可免辦《外國人旅行證》。

對獲準進入我省內地的越南、老撾籍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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