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是兩種非常常見的合夥模式。合夥人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 * *共同勞動,* * *享受利益,* * *承擔風險,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或有限責任。個人合夥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調整。合夥企業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範,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但嚴格來說,阿裏巴巴和萬科的合夥人制度都不是完全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他們被稱為“業務合夥人”。具體來說,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具體措施,例子如下:第壹,萬科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實行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制度,需要退市,完成壹系列復雜的改制程序。萬科及其項目公司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都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萬科項目開發公司是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則不能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也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顯然,這條路是不可行的。2014年5月,萬科啟動事業合夥人持股計劃,約200人將成為萬科集團合夥人,共同持有萬科股份。後首批業務合作夥伴將其在經濟利潤紅利集合紅利賬戶中的權益全部委托給深圳瑛子萬科和阿裏巴巴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考慮引入這壹制度改革。什麽是“商業夥伴”系統?該措施的實施對企業的發展有哪些借鑒作用?本期,遼寧申英律師事務所陸嘉熙將以萬科、阿裏為例,為讀者解答壹系列關於“事業合夥人”制度的問題。遼寧申英律師事務所/陸嘉熙44 2015.05法律服務證券財務咨詢企業(有限合夥) (簡稱“盈安合夥”)普通合夥人進行投資管理。通過盈安合夥,避免了退市重組,也完美的達到了激勵的目的。盈安合夥多次通過券商集合計劃增持萬科a股。據新華網報道,截至2015 65438+10月27日,集合計劃* *持有萬科a股4.94億股,占總股本的4.48%,成為除華潤外的第二大股東。同時,其下屬項目跟進機制於2014年4月正式啟動。在這種制度下,項目所在的壹線公司管理層和項目經理必須跟隨公司投資項目,其他員工可以選擇自願參與。項目的經營成果與員工的投資收益直接掛鉤。萬科的跟進體系不是在公司層面,而是在項目層面。在項目層面,萬科的小股交易、管理輸出、合夥人制度可以結合起來。參考意義:1。可以采用傳統的股東治理路線,即通過增持公司股份來加強管理層的控制權。2.制定有效的員工激勵制度,逐步提升公司的整體實力。第二,阿裏巴巴的“阿裏合夥人”雖然使用了“合夥人”的名稱,但與《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合夥人有很大不同。阿裏效仿高盛和麥肯錫,將管理層分成三個梯度來推動公司運營:新員工負責具體執行,中層管理人員負責戰略管理,創始人主要專註於人才選拔和企業發展方向。按照這種設計,必須有壹種機制來保證創始人和管理層被賦予相應的公司控制權,於是阿裏合夥人應運而生。其“合夥人制度”主要是通過制度安排,設立壹個專門的權力機構來抗衡其他股東的權利,穩定創始人和管理層現有的控制權。這個權限就是阿裏合夥人,也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了壹個提名董事的特殊條款:由壹群被稱為“合夥人”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部分董事,而不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董事的提名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夥人”可以直接任命董事,被提名的董事仍需股東大會表決後才能任命。其合夥人有分紅權,阿裏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夥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裏在招股書中強調,獎金是稅前項目。這意味著合夥人的紅利分配權將不同於股東的紅利分配權,股東的紅利將從稅後利潤中分配,而合夥人的紅利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這也說明合夥人除了自己能拿到的股東分紅,還能拿到更多的紅利。並且合夥人數量沒有上限,意味著合夥人機構具有無限的擴張能力,從而激發員工和管理層的積極性。參考意義: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壹般上市公司股份(優先股、限售期內股份除外)實行同股同權制度。因此,國內上市公司采用阿裏合夥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礙。但對於非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但要註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增資時,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除非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否則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法定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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