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江蘇省農村信用社丁原借記卡(以下簡稱丁原借記卡)是由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發行的人民幣磁條借記卡,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兩種。丁原借記卡具有現金存取(公司卡除外)、轉賬結算、消費和查詢功能。
第二條丁原借記卡委托發行,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委托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申請發行丁原借記卡。每個委托單位都是發卡機構。委托單位是丁原借記卡的債務人,並承擔支付責任。根據本章程申請領取丁原借記卡的單位和個人為持卡人。發卡機構有權根據本章取消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丁原借記卡。
第三條丁原借記卡可在各委托單位管轄的營業機構和特約商戶憑密碼使用。
第四條發卡機構、持卡人或特約商戶應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索賠申請
第五條凡在各委托單位所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均可向各委托單位所轄營業機構申請丁原借記卡,無需提供擔保。
第六條單位卡由指定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憑單位基本存款人開戶許可證、單位代碼證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指定申請辦理;個人卡由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丁原借記卡時,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申請表,發卡機構對申請表所填信息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
第八條申請丁原借記卡的初始存款金額為:單位卡65,438+0,000元,個人卡65,438+0元,不限金額,隨時續存。
第九條丁原借記卡開戶、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收費5元。
第三章利用
第十條持卡人可在委托單位的營業機構和ATM機的POS機連接的特約商戶存取現金、查詢余額、辦理轉賬、修改密碼和消費。
持卡人還可以通過江蘇省農村信用社電話銀行系統查詢存款余額和歷史交易情況。
第十壹條丁原借記卡必須先存後付,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條單位卡賬戶內資金全部從基本賬戶轉出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售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資金的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卡賬戶內的資金限於其持有的現金存款或以其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為憑證的轉賬存款。嚴禁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卡賬戶。個人卡也可以代他人辦理轉賬收入和支付。
第十三條丁原借記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因出租或出借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公司卡持卡人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開戶單位應出具變更持卡人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機構辦理換卡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存取款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業務,按照現行大額現金存取款規定辦理。客戶每天從自動櫃員機(ATM)取款不能超過5次。
第十五條持卡人跨行、跨地區(發卡城市以外)取款須按國家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手續費,由委托單位從持卡人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六條。持卡人被ATM機吞卡的,應及時與ATM機營業機構聯系,持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相關營業機構辦理催收手續。
第十七條丁原借記卡使用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持卡人應持丁原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向發卡單位申請新卡,並繳納制作費。
第四章迷失。
第十八條持卡人遺失卡片或忘記個人密碼,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機構申請書面掛失。掛失費10元。特殊情況下,持卡人可通過口頭或電話銀行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辦理掛失手續。發卡機構受理掛失後,可以止付。書面掛失7天後可補辦新卡。
在營業機構受理掛失手續前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持卡人在口頭掛失後,但在銀行受理書面掛失前,找回原卡的,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單位申請恢復原卡使用。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持卡人可辦理現金存取(僅限個人卡)、轉賬結算、消費、查詢等業務。按規定持有有效的丁原借記卡。對拒絕辦理收卡業務的,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2)持卡人如對交易記錄有疑問,有權向發卡機構查詢。
(3)丁原借記卡必須使用密碼。持卡人應對密碼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碼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4)丁原借記卡停止使用後,未清償的債權債務仍然有效。
(5)持卡人在變更自身信息時,必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否則持卡人將承擔因信息變更引起的壹切責任。
(6)持卡人需要銷戶丁原借記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結清余額,歸還丁原借記卡。當公司卡被註銷時,其賬戶中的資金必須轉移到其基本賬戶中。
(七)如持卡人違反章程使用丁原借記卡,持卡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壹條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壹)發卡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丁原借記卡業務,按照章程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為持卡人提供優質、快捷、安全的服務。
(2)當持卡人要求查詢其卡內賬戶余額和交易明細,或要求打印交易記錄對賬單時,發卡機構必須為持卡人提供此項服務。
(3)如持卡人違反章程規定,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資格並收回丁原借記卡。
(4)發卡機構有權對下列行為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虛假掛失;偽造的丁原借記卡;使用偽造或無效的借記卡;冒用他人借記卡等。
(5)發卡機構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
第六章利息計算
第二十二條丁原借記卡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利率及計息方法計息。每張卡收利息所得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發卡機構及主管部門制定的業務規則辦理。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任何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和金融法規解決。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批準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