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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請幫我用英語解釋壹下“陪審團”。

陪審團[?d?u?陪審團

陪審團為法庭確定事實的機構,見於普通法國家。司法制度目前采用的是美國、英國和香港的陪審團制度。

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壹審法院的重要工作,隨著陪審團審判制度的引入,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粹客觀的事實。由陪審團決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中被稱為裁決,這壹事實只有非正式裁決的效力,法官將根據法定裁決來決定。如果陪審團發現壹個不合理的決定,違背了法官或法官單方面給出的法律指示,可能會排除索賠的可能性和陪審團對裁決的不同結論(被稱為英美法上的JNOV)

壹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團制度的發源地。但是英國的陪審團制度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從弗蘭克移植過來的。諾曼征服後,該系統被帶到了英國。1166,亨利二世頒布了“克拉靈頓詔令”,陪審團制度將正式化。詔令規定,刑事案件的發生,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出庭並證明指控的罪行,這就是所謂的控方陪審團,即大陪審團。然而,這種由同壹批人指控的犯罪也證實了犯罪制度,被告極有可能導致壹種危險的局面,因此在1352中,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陪審團審判的起訴,要求由12實體組成的單獨陪審團進行審判,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至此,英國出現了兩個陪審團:負責起訴的大陪審團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訴訟;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小陪審團審判。兩種陪審團的規模在英國共存了幾個世紀,並由此構成了英國陪審團制度的重要特征之壹。

19世紀中期,英國在民事訴訟中逐步取消陪審團,以1993的新法律處理涉及名譽公民的民事案件。此外,適應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國的現代警察制度和檢察制度得到了發展。除了最終被起訴的陪審團——即大陪審團(1948年正式廢除),而代之以檢察官制度。而在1948中,法律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加拿大的簡易程序,這使得陪審團的審理範圍縮小了。

英國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之間的觀點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起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期並采取類似的方法,有的則進入開曼。我們可以從盎格魯-撒克遜國王埃塞爾·雷德身上找到法律的提供者:“在每壹個百德村(wapentake)”的鄉紳12和年長的龍-歐普(reeve)壹起手持神聖的誓言,不起訴無辜者,不隱瞞罪惡者。”[4]這確實很像後來陪審團起訴弗蘭克·丘奇王國的法庭會偶爾把壹個人的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12人組成的人團體裁決的做法,英國教會不得不借用弗蘭克·鄧斯坦教會的做法。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在諾曼征服後,從法蘭克摩納哥傳入的諾曼底威廉壹世,根據記載,至少從公元8世紀起,法蘭克皇帝和國王就曾召集鄰國的陪審團組成調查團(勘驗或調查團),讓他們回答壹個官方的皇家巡回問題——主要是關於當地王室所承認的習慣權利和違反皇家命令的問題。歷史資料表明,鄰居在陪審團調查時主要使用。當時,由於皇族的土地經常為私人所占有,國王為了檢查土地保有狀況,命令官員到皇族的各個地方去探查事實,為了恢復皇族獲得土地的證據和事實,皇族使用了壹種鄰居尋找任務作為催問的方式。後來,王推這種問法(尋鄰任務)擴展到以人的身份執行王租任務的法蘭克人,這種問鄰方式開始為獨立自主的國王的pri vilege,王推憑借這種問道有效地維護了和維護了王室的權利,當地的封建領主不能使用。由此可見,這種調查實際上是國王的陪審團面對許多地方分離主義封建勢力用來維護權利的手段,對羅亞l家族鄰居的陪審團調查是提供證據的唯壹真正的證人,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弗蘭克斯等人也采用了這種方法來調查鄰居陪審團。但是,諾曼有很強的能力將審判的行政使命擴大使用,它作為政府壹般行政的壹種方式來使用,中央政府派地方王室官員到地方調查,可能召集宣誓者提供真實的情況。無論是行政官員還是司法官員,都可以利用這種調查來獲得有關陪審團的信息,如生產和其他行政官員對經濟或其他問題的看法,司法官員下令對犯罪嫌疑人或指控是否屬實的看法。通過這種做法,王加強了中央政府的管理,後不久,諾曼底摩納哥都建立了中央機構體系。可以說,這種調查事實上是陪審團也不是人封建國家的王室面對官僚管理的壹種手段,是中央地方封建勢力對王權進行盤剝的壹種有效方式,正如弗蘭克·諾曼的王室統治者將陪審團作為調查管理的壹般形式這種方式壹樣,在諾曼底公爵, 英格蘭威廉壹世被征服後不久,它被引入英格蘭1086的“末日之書”的稅收人口調查。 在全國範圍內的“診斷性”調查中,廣泛使用的十二個陪審團調查的皇家官員必須如實回答皇家官員提出的問題,否則將受到懲罰。這種鄰居陪審團的調查可以迅速有效地提供給聯合國的皇家官員,調查是陪審團要求如期完成,威廉的調查計劃,他發揮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審判書》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蘭後,英格蘭人民對土地權利的占有對中央集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壹次當地人民從12人召集調查陪審團的權力,在王室以壹種困難的方式扮演“先鋒”角色的尷尬。而且我們可以看到,這樣壹個調查性質的陪審團仍然是壹群群的證人。當然,如為了說明早先在行政管理中王室這樣廣泛使用的壹組證人,因為王室憑借其行政要求獲得各種信息是如此有效、高效,因此王室和首席王室通過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在地方壹級召集陪審團,調查地方官員質疑王室是否有違反地方行政和司法活動的不當行為。陪審團對英國王室的意義可見壹斑。直到14世紀,作為地方郡縣代表參與議會的出現,才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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